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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受益归属物业?业主?多数人犯晕!
来源:青岛新闻网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网
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来源: -- 2013-11-19 09:34:40
如今,小区里的电梯、灯箱、停车场入口等已经成为商家的广告战场,但这笔广告收益到底归谁,恐怕少有业主知情。近日,海淀法院以真实案例为市民解析物业费、广告费怎样划分才合理合法。
物业交出收益 支持!
2002年,新华物业公司为富润小区提供物业管理。2008年,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做出实施业主自治决议,终止与新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业委会认为双方的移交清单没有囊括物业公司2004年至2007年对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的广告、经营等收益,故要求物业公司返还收入600万元。新华物业公司称,2004年至2007年的共有部分收益的分割应当以公司有收入的纯利润为前提,但公司在上述期间不存在可分配利润。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收益应为共有部分收入与成本支出的差额。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另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上述案件中,因业主与新华物业公司对收益如何分配并未作出约定,故根据公平原则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2008年上半年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方案为业主得七成、物管企业得三成,法院最终认为该案对共有部分收益分配的比例为业委会得70%、物业公司得30%较为合理。至于新华物业公司是否有利润并非其合理抗辩理由。
广告费抵物业费 驳回!
王英(化名)是富润小区的一名业主,自2008年至2013年期间,从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于是物业公司将其起诉,要求其补交物业服务费。王英辩称,物业公司将小区大量公共电梯、灯箱等用于广告位租赁,赚取了大量广告费,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其作为业主也享有收益部分,且物业公司从未进行过账目公开,故不同意缴纳物业费,要求用广告费用进行冲抵。最终法院对王英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物业费的性质并非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它的90%以上都用于业主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及其他公共开支,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因此没有理由拒绝交纳。同时,公共区域广告应当由全体业主共享,且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代全体业主行使权利,个别业主做出要求冲抵的单独行为,是无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公共收益冲抵的,故法院对王英要求行使抵消权的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涉嫌“侵吞”公共收益,可提请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收支账目,要求其限期改正,对于限期不改正的物业,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返还义务。物业公司实在不胜任,还可以解聘,另聘用其他物业服务企业进场,而不应通过不交纳物业费的方式表达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