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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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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4〕4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人出庭应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区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于4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庭审;
(二)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熟悉案情,按照法律规定举证;
(四)如实陈述、言行规范、举止文明。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督促本行政机关主动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本行政机关根据前款规定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行政机关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
第十一条 属于第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应诉通知书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收到结案裁判文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书及负责人应诉情况报告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
(二)未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