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Contact Us联系电话:13728075815(周律师)
13711200626(程律师)
020-87657762
传 真 :020-87671963
电子邮箱:leicheng19778899@126.com
Whitehouse1978@163.com
执业机构: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州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三座1101-1103室
最新动态
更多>>
程磊律师在《物业管理信息》发表文章
广州行政诉讼律师网/程磊律师网 www.gzxingzhenglawyer.com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刊2016年第2期刊登了程磊律师撰写的文章《业委会监管部门常见行政诉讼案评析》。
程磊律师认为: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在小区自治过程中,上述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的方式往往是通过发文的书面形式进行,而发文的内容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容易引发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类型如下:
一、业主起诉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法定职责。二、业主起诉要求撤销街道办事处颁发给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回执。三、业主起诉要求撤销街道办事处不予备案的答复。四、业主委员会起诉房产管理局没有履行责令旧物业公司退出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
程磊律师结合司法判决分析认为:在筹备组阶段,职能部门负有组织和指导成立筹备组的法定职责。在业主大会备案阶段,职能部门作出不予备案或予以备案的行政行为,业主如果对此不服,可能起诉要求撤销职能部门的不予备案或予以备案的决定。在业主委员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旧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小区时,房管部门负有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责令旧物业退出的法定职责。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处理不当,则存在被法院判决违法或者撤销的行政风险,如果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文章详见《物业管理信息》2016年2月份杂志“透事镜”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