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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成立业主委员会需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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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0 13:51:27来源:阳江日报作者:责任编辑:yfs001
url:http://yjdaily.yjrb.com.cn/html/2016-10/20/content_14_2.htm,id:0
市民:我是阳江市某小区的业主,我们小区超过53户的入住业主联名向当地政府部门递交了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书,目前我们小区的总户数是262户,现在大部分业主已经收楼了,但是有关部门告知我们,小区没有满足“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条件,一直没有批准我们小区成立业主大会。请问我们小区能否成立业主大会?
阳江市法律援助处曾广浩律师答复: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该小区262户业主中,已有53户业主联名申请成立业主大会,超过小区总业主数百分之二十,可以提出书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