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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犯难 施州大厦业主状告两家单位维权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网 |
恩施新闻网 http://www.enshi.cn 2016年10月26日10:12 |
记者 曾维明 对于老百姓来说,好不容易买个房子,图的就是安居乐业。 恩施市施州大道228号施州大厦的业主们却遭遇了烦心事,业主代表将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资料送到了恩施市舞阳办事处凤凰居委会和恩施市房地产管理局,可几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回音。业主代表不禁发问:成立业主委员会为啥这么难? 其中一个业主自学法律知识,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恩施市舞阳办事处凤凰居委会和恩施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了法院。 10月25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经过庭审的相关程序,法庭主审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恩施市施州大道228 号施州大厦,业主们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犯了难。 大多数业主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 吴铭(化名)是外地人,老婆是恩施人,后因在恩施参加工作而落户本地。一家人在施州大道228号施州大厦买了房子,去年顺利入住该小区。 随着住进该小区的人越来越多,吴铭和很多业主商量能否成立业主委员会,保障大家的权益,这一呼声得到了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只有大家有共同维护权益的意愿,我们的业主委员会才能顺利成立,也才能保障我们所有业主的权益。”吴铭说。 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小区业主觉得实在是有些艰难:业主代表将资料递交到了居委会和房管局,几个月过去了,房管局和居委会都进展不大,筹备工作一直没动静。 “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合理的要求,为什么到现在还成立不了呢?这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前两天,施州大厦小区的多名业主就此事进行了反映。 施州大厦是一个新小区,位于黄泥坝。“我们小区共有住户211户,现在房屋交房率和入住率都超过了50%,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业主谢先生对记者说。 交房以后,随着众多业主装修入住,业主们都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便解决小区里出现的一些问题。 “由组织出面的话,解决问题相对好些,个人的力量太薄弱了。”业主陈先生说。 业主奔波两家单位一纸诉状为维权 大家有了这个想法后,就开始了行动。由几名热心业主牵头,着手准备材料。 “我们找到恩施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方要求我们把基础材料上交给居委会。”业主刘先生对记者说,该小区属恩施市舞阳办事处凤凰社区居委会管辖区域。 于是,刘先生他们开始找业主签名。经过多方联系与努力,最终有超过50%的业主在申请表上签字。“这应该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刘先生说。 今年5月,吴铭和刘先生他们把一些材料递交给了凤凰社区居委会和恩施市房地产管理局。然后,他们开始等待两个单位的回复。 “现在都已经超过规定时间了,房管局和居委会还没有回音。”刘先生说。他们找到凤凰居委会,后来还找了相关政府部门,这些单位没有明确表态。 刘先生说,他们也了解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一是首批物业交付满两年以上,入住率30%以上;二是交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率50%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已经满足交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率50%以上这一条了。”马先生说。 吴铭等人先后找到房地产管理局和凤凰居委会。今年6月24日,两个单位分别盖章发布了恩施市施州大厦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记者注意到,这两个公章分别是恩施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公章和凤凰路社区居委会公章。 吴铭说,这几个月,他们经常奔波在两个单位之间,但是两个单位每次都是互相推诿。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组建业务会申请后,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就对组建业委会成立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就应负责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施州大厦业主代表向两个部门反映情况,未得到有效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宜被迫搁置。 直到吴铭提起行政诉讼,此事都还是没有结果。吴铭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恩施市房管局和舞阳办事处,要求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收集筹备业委会所需资料,组织、指导施州大厦组建业主委员会;责令被告就其不依法履职向原告道歉。 案件开庭审理寻找问题症结 10月25日,恩施市法院行政庭在恩施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案件。 吴铭说,从今年5月起,他就牵头收集业主意见,拟定《关于召开施州大厦业主大会暨选举业委会的申请》,并于5月30日分别送交恩施市房管局和凤凰居委会,申请组建施州大厦业主委员会。其后,吴铭等人数十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两被告,但是房管局和舞阳办事处以开发商不配合、相关资料不全为由一直不办理。 恩施市房管局辩护律师表示,恩施市房管局加盖公章等证据说明了部门履职,但是不是全部履职,是部分履职。公章应该加盖房管局的公章,而不是科室公章。加盖科室公章的公告不产生法律效应。 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搁置的关键原因在于资料不齐全和不齐备,其中涉及的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等内容,开发商不配合可以找住建、规划等部门,房管局并没有后续处理能力。而资料不齐全也就意味着不满足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要件,不能召开业主大会。建议业主和房管局共同函告规划局,取得相关资料。 庭审结束后,律师提出建议,这个官司主要涉及相关部门履职的问题,作为房管部门是部分履职,但是房管局没有有效的行政手段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约束,可以从规划部门着手,准备好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资料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恩施市舞阳办事处律师表示,对市民主动要求行政部门积极作为的行为点赞,说明依法维权深入人心。希望多方合力促成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律师建议,《物权法》深入人心,但是作为维权者,一定要深入学习法律,多学知识,善用技巧,才能有效维权。 庭审后,法庭主审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