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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法官:物业管理有瑕疵,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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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2016-07-18 08:48 株洲日报 胡文洁
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7月18日讯(记者 胡文洁)“小区的物业服务已基本瘫痪,近三成的业主没有交物业费。”近日,家住我市某小区的业主李先生告诉记者,大家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却被物业公司诉讼,让业主成了被告。
让李先生郁闷的是,业主们请的律师曾表态,由于业主不交物业费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且无有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义务,“业主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只能尽量减少损失。”
我市多家法院反馈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市物业纠纷案件不断增多,这些案件,除了部分调解或撤诉外,近九成以业主败诉告终。
许多业主想不明白,自己没有享受到自己想要的服务,怎么还会被物业服务公司告,而且还大多输了官司?
现象:近九成诉讼因拖欠物业费引起
物业纠纷诉讼,大多涉及案件标的很小,但双方矛盾是多年积怨,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石峰区、芦淞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审理的物业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是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拖欠物业费,往往是一个小区内数十位业主同时被告,而近九成的案件以业主败诉告终。
纠纷因何而起?一位资深法官告诉记者,在我国物业领域立法缺位的背景下,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权责约定大多比较“原则”,为纠纷埋下了伏笔;“而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关系千丝万缕导致纠纷复杂化,物业服务企业追逐暴利、角色错位、行为不规范以及部分业主物业消费意识、观念落后等也是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
探索:分清责任,双方维权更方便
一方面,业主抱怨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另一方面,物业公司抱怨业主“不好伺候”。双方该如何才能减少矛盾??
“双方都应该首先自觉遵守物业服务合同这一既定契约。”石峰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强告诉记者,现实中,一些业主不认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纠纷,实际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每一个业主都必须遵守,不能以自己未签字或者不知道而拒不执行。”
刘强曾审理过一起物业纠纷案件:因为家中被盗过,家住石峰区昱峰花园小区的文先生认为这是小区物业公司的责任,因此拒交物业费长达6年之久。今年4月,文先生被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石峰区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文先生家中失窃事实存在,小区物业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文先生不得据此作为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
此案的判决具有典型意义。刘强介绍,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故对单个业主是否可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的问题,应综合衡量全体业主与个别业主的利益。如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仅仅是在服务的某些环节做得不够,存在一般瑕疵,造成单个业主权益受损,该业主可以主张维权,但不可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否则会造成物业服务运行经费不足,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