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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没有经费不能成立业委会 业主代表起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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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三秦大地视觉中国2017-01-22 08:19
2017年1月21日,西安。
为索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所需的费用,浐灞半岛A10、A15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7名业主代表联名起诉开发商。1月20日,此案二审开庭,7名业主代表是否具备起诉主体资格成了法庭辩论焦点。
筹备组成立已4年 业委会依然未成立
据筹备组业主代表介绍,浐灞半岛A10、A15区2010年开始交房入住,共34幢高层近5000户。业主们从2011年开始着手筹备事宜,2013年1月16日选出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并予以公示。但筹备组成立至今已4年,业委会依然未能成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经费。按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这些经费应该由开发商来出,但开发商一直没有提供,所以我们于2016年4月26日起诉了开发商。”业主代表高女士说。
业主们聘请的代理律师——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涛介绍,由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是由浐灞管委会下属的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开发商代表以及业主代表三部分构成,由职能部门代表担任组长。他们给职能部门发函但其没回复,开发商代表又不可能同意起诉自己。于是,7名业主代表联名将开发商起诉到了灞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所需费用141168.4元整”。但灞桥区法院并未开庭,只进行了书面审理,认为“原告虽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但原告个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并于2016年10月19日以一纸民事裁定书驳回了7名业主代表的起诉。业主代表们不服,于2016年11月8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
庭辩焦点:7业主代表是否有诉讼资格
1月20日上午11时许,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上诉人开发商一方认为,业主大会筹备组内部意见不统一,7名业主代表并不能代表筹备组。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有利害关系的是筹备组,而不是筹备组成员。另外,部分业主代表存在不交物业费的情况,因此对其是否具备业主代表资格提出异议。
上诉人业主代表一方认为:业主大会筹备组共9人,政府职能部门代表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指导、监督和协助作用,开发商代表所起的作用只是配合作用。7名业主代表应该是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主体,他们是共同起诉,体现的是共同意志。首先,他们是筹备组成员,是在履行法定职责;其次,他们是业主代表,肩负着业主委托,代表广大业主;第三,他们同时也是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推选业委会,和他们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他们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贾涛引述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资料、文印等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认为开发商应在筹备组成立之前就将筹备经费交至规定的专用账户。但开发商认为,新条例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不适合本案的情形。
审判员表示,本案辩论的焦点是7名业主代表是否具备适诉讼主体资格。由于本案情形比较特殊,需组合议后才能宣判,随即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