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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业委会难组建 居委会能否代行? 市人大: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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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2017-2-22 11:35:43 来源:东方网 作者:詹顺婉 选稿:熊芳雨
东方网2月22日消息:社区因种种原因无法组建业委会,居委会能否代而行之?2月22日,《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二审。该问题成为委员们审议中讨论热点。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又是居委会工作人员,又是业委会成员,是否合适?市人大曾就此听取街道、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建议,座谈中,不少人对此表示疑虑。“实践中,交叉任职后,居委会工作人员既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同时又在业主委员会工作,相当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较难做到公平公正。如业主委员会发生问题将同步对居民委员会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建议予以慎重考虑”。
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的做法,可以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但因其涉及到物权法等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目前是否已具备列入本条例的条件,需要慎重研究。委员们认为,这方面的详细制度宜通过修订住宅物业管理法规加以规范。
此外,还有不少代表、委员对该条款的可操作性表示担忧。“大家都是知道业主大会召开很难,条例草案规定,要经由业主大会授权,实践中究竟落地性如何?”市人大代表许丽萍提到。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属性、权力来源以及工作职能等方面均不同,两者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目前条例草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社会各方面在认识上还存在分歧,在实践中也缺乏探索。为此,建议对条例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暂不作修改,结合常委会二审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后再作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