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Contact Us联系电话:13728075815(周律师)
13711200626(程律师)
020-87657762
传 真 :020-87671963
电子邮箱:leicheng19778899@126.com
Whitehouse1978@163.com
执业机构: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州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三座1101-1103室
最新动态
更多>>上海一小区业主怀疑业委会主任受贿 张贴“大字报”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网
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2017-03-06 10:48:14来源:上海法治报
小区讲究的是和谐,业委会和小区居民更应该相互沟通。因为怀疑业委会主任陈某收受贿赂,小区居民吕某等人在业主微信群中对业委会主任恶言相加,还在小区墙面上以大字报的形式侮辱陈某。日前,黄浦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陈某是上海某小区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而金某因为女儿是小区的住户,所以平时非常热衷于帮助小区业委会工作。
2015年11月初,小区业主吕某、许某、秦某、朱某共同创建了一个业主微信群,邀请小区业主进入该群讨论小区公共事务,小区物业公司经理程某随后也加入了该群。2015年12月13日,程某在微信群里发布了一封《致业主书》,称陈某在其出国旅游期间把业委会的事务全权委托给了金某处理,而金某在此期间,向物业公司索取了贿赂51018元,并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其和陈某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计7518元。
2015年12月17日晚,听闻此事的吕某等人将《致业主书》制作成大字报形式,张贴在小区大楼墙面上。此外,几人还在微信群内以“无耻、人渣、人不人鬼不鬼、将来准备进地狱”等侮辱性言语对业委会主任陈某进行人身攻击。
陈某和金某认为,《致业主书》缺乏事实依据,主观上有诽谤他们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不仅在小区张贴,还发布在微信群内。吕某等人对他们侮辱诽谤,使他们在小区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陈某和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吕某等人停止在业主微信群中使用诽谤及侮辱性语言对其名誉进行侵害,同时判令吕某等人分别在业主群小区公告栏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为陈某和金某恢复名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除此之外判令吕某等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小区物业公司经理在微信群中发布致业主书,称陈某和金某向其索取贿赂51018元以及吕某等人在小区告示栏内张贴《致业主书》、在微信群中的侮辱性言语,造成了陈某和金某在小区内社会评价的降低,已构成对他们名誉权的侵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处吕某、程某等人在业主微信群及小区公告栏发布致歉声明,向陈某和金某书面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