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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例评析》
2022-08-02 21:59扬子晚报官方账号
业主在小区业主群内质疑业委会主任拿回扣,然而并没有确切证据,此外还发表了带有辱骂、讽刺色彩的言论,结果被对方诉至法院。日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业主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方式公开道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张某是苏州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李某是该小区的业主。2021年7月初起,李某因小区安装更换电子门的事在有300人左右的业主群内询问并要求张某回应此事,相关讨论持续了一段时间,后李某主动退群。期间,李某在群内就门锁更换之事发表个人看法,并在群内反复质问张某并发表个人观点。此外,李某还针对张某多次发表带有辱骂、讽刺色彩的言论。
退出大群后,李某又在新建的一个10人左右的业主微信小群内发表意见。后张某以李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并在小区公告栏里张贴道歉信。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小区业主群发布张某作为业委会主任更换小区门锁拿好处事宜,引发群内关于物业管理公共议题的讨论。李某多次在成员多达300人左右的群内,针对张某发表带有辱骂、讽刺色彩的言论,且在退出大业主群后又在微信小群及新建的QQ群内继续讨论此事。李某认为张某存在利用换锁拿回扣等猜测性、主观性语句,在没有确切证据前提下多为李某的自身感受,不等同于社会评价,上述不当言论均对张某的人格尊严予以贬低,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
据此,相城法院一审判令李某立即停止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在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方式向张某公开道歉。一审宣判后李某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该案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等媒介公开发表言论时,应当秉持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真实合法,不得以贬损、丑化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