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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本案中,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主张以邮寄方式向天河住建局提交了《占道违法投诉举报书》,但所提交的快递资料显示涉案邮件收件人为个人,托寄物为文件,并无文件具体名称,不能证明其提交的是相关投诉材料。虽然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所提供的证人出庭发言确认其当时邮寄的材料中有《占道违法投诉举报书》,因寄件人未在信件封面规范书写所邮寄的材料,无法以现在的事实倒推收件人有拒收投诉材料的意思表示,故涉案邮件被退回不能认定天河住建局拒收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投诉申请。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文书类型: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粤7101行初257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原告诉称
原告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诉称:2019年2月,广州市天河区骏景花园小区业主发现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小区内骏北街占用道路施工,造成原有停车位不能停车,且导致行车困难,增加了行车危险。该道路被占用后,消防通道也被堵死,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随后业主向我方反映。我方接报后到现场了解情况,发现情况属实,立即询问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不予理睬,未恢复原状,仍然继续占用道路,开挖进行管道施工。我方随后发函,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施工,不得占用道路并且恢复原状,但物业公司至今仍然没有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我方向天河住建局投诉后,天园街道办事处与天河住建局于2019年3月3日召开协调会,要求物业公司未取得审批及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施工,之后便没有了下文。协调会上,我方向天河住建局投诉并要求处理,天河住建局未予以理睬。会后,物业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后,继续施工,我方立即再向天河住建局反映,并于2019年3月8日再次邮寄了投诉资料,天河住建局发现是我方邮寄的投诉资料后,就予以拒收并通知退回。我方于2018年3月18日再次邮寄投诉资料,希望天河住建局可以予以受理后依法进行处理。我方的投诉资料中的部分内容为: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架空层、消防通道、小区路面临时车位等占用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我方认为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三条对被投诉举报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方向天河住建局投诉要求:1.对被投诉举报人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改变部分物业管理用房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对改变的部分物业管理用房恢复原状,赔偿损失。3.对被投诉举报人未经过业主大会、业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违法进行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4.对被投诉举报人未将小区公共收益公开的违法进行进行处罚并责令公开明细及抄送业委会。5.对被投诉举报人未将小区公共收益存入公共收益专用帐户及没有按照规定对该专门款项的用途进行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我方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天河住建局负有责成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整改及日常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对于我方的再次投诉,天河住建局拒绝予以收件受理或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我方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天河住建局未对我方2019年3月8日的投诉《占道违法投诉举报书》进行处理违法;二、责令被告天河住建局对我方2019年3月8日的投诉《占道违法投诉举报书》作出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天河住建局辩称:1.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且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未经骏景花园业主大会授权,无权提起诉讼。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天园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月3日出具的《备案补正事项告知书》显示,因史迅不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委会成员资格的规定,天园街道办事处要求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补正后再报送备案资料。因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至今未取得所属街道的备案回执,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史迅也无资格成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无权以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的身份参与本次诉讼。再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提起诉讼时,应取得业主大会(过双半数)同意起诉的决议。但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并未提交该决议,因此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也无权提起本次诉讼。2.我局从未收到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占道违法投诉书》的快件,也不存在拒收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占道违法投诉书》的情形。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其已向我局提出过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声称其于2019年3月8日通过顺丰速运向我局邮寄了投诉资料,但实际上,我局从未收到其声称的上述投诉资料。根据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单号609251052863顺丰速运电子存根显示,“寄件方:梁小姐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90号骏景花园骏逸轩入口通道(C座D座之间)丰巢;收件方:许文进;托寄物:文件”。该单号的快递详情显示“快件派送不成功、快件无法联系到收方客户、快件已退回”。根据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单号609256441568顺丰速运签收底单显示“寄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90号骏景,收方签名:退回”。首先,上述两份快件的寄件方显示为“梁小姐”,并非本案原告即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体不一致,且寄件地址也并非是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所在地址,因此无法证明该行为是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无权主张本案诉请。第二,该快件显示收件方为个人,并非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的规定,个人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局无权接收并处理上述快件。第三,上述两份快件的托寄物为文件,并未显示其文件为《占道违法投诉举报书》亦或是《公共收益投诉举报书》,均无显示具体名称或文件性质,无法证明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向我局请求履行诉请的相关职责。最后,上述快件派送不成功原因均是“退回”,并非“拒收”,故快件被退回不能认定我局拒收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事实。我局没有收到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投诉材料,不具备履行涉案职责的前提,更不存在违法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快件被退回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对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可诉性质的行政行为。因此,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已向我局提出过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恳请法院予以驳回。3.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请未达到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提起诉讼时间。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主张其于2019年3月8日、3月18日向我局邮寄投诉资料,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19日被退回,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5月8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在快件被退回后未届满两个月即提起本次诉讼,违反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称于2019年3月8日通过顺丰速运向天河住建局邮寄了《公共收益投诉举报书》和《占道违法投诉举报书》及投诉材料,但被该局拒收退回,现起诉要求确认该局未处理其投诉的行为违法。为证明邮寄投诉情况,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提交单号609251052863顺丰速运电子存根,显示“寄件方:梁小姐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90号骏景花园骏逸轩入口通道(C座D座之间)丰巢;收件方:个人,许文进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托寄物:文件”。该单号物流状态信息显示,因无法联系到收方客户快件派送不成功而被退回。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单号609256441568顺丰速运签收底单显示“寄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90号骏景;收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林竹君;托寄物:文件;收方签名:退回”。在本案庭审中,天河住建局表示未曾收到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所主张的两份快件,且快件寄件方与本案原告不匹配,收件人均为个人,托寄物为文件,不能证明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曾向该局邮寄提交过《公共收益投诉举报书》和《占道违法投诉举报书》及相关投诉材料。
另查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天园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备案补正事项告知书》,告知广州市天河区骏景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因史迅不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条件,需补正备案资料后再行报送。本案起诉时,“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尚未取得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天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备案回执。在本案庭审中,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提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天园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28日为广州市天河区骏景花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穗天园物业备〔2019〕第03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以证明其已取得备案回执,并认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天园街道办事处在备案时将其名称确定为“广州市天河区骏景花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违法,已向本院另案起诉。
再查明,因多名骏景花园业主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占用骏景花园架空层建设商品房出租等问题,天河住建局调查后,于2019年3月25日向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编号0000835《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整改。2019年3月27日,天河住建局通过政府服务热线向业主反馈“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在该局办理公共收益账户15×××05,天河住建局已发函督促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开展小区服务工作,不存在行政效能问题”等办理意见。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7日向天河住建局作出《关于骏景花园物业管理工作整改情况的报告》,并附《关于骏景花园物业管理用房的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占道违法投诉举报书、快递单及邮寄查询、备案补正事项告知书、政府服务热线工单、整改通知书、关于骏景花园物业管理工作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骏景花园物业管理用房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本案中,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主张以邮寄方式向天河住建局提交了《占道违法投诉举报书》,但所提交的快递资料显示涉案邮件收件人为个人,托寄物为文件,并无文件具体名称,不能证明其提交的是相关投诉材料。虽然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所提供的证人出庭发言确认其当时邮寄的材料中有《占道违法投诉举报书》,因寄件人未在信件封面规范书写所邮寄的材料,无法以现在的事实倒推收件人有拒收投诉材料的意思表示,故涉案邮件被退回不能认定天河住建局拒收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投诉申请。所以,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天河住建局提出过要求履行处理违法占道投诉的申请,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骏景花园业主委员会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之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许 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