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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业主撤销权重复诉讼应予以驳回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20/10/1
业主撤销权重复诉讼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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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网提醒:冯三军提起的本案诉讼,与翠竹园小区另一业主王奎跃已经提起的业主撤销权之诉主体应视为相同,本案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在王奎跃提起的业主撤销权之诉一案中也均提出,且法院对王奎跃提起的业主撤销权之诉已作出生效判决,故原审法院认定冯三军针对相同的被告,就相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应视为重复起诉,并无不当。
【案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3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三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市翠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冯三军申请再审称,本案与小区另一业主王奎跃的撤销权之诉,哪个是前诉哪个是后诉,二审裁定书没有查明。虽然二审裁定认定,2016年11月24日王奎跃将翠竹园业委会、硕雅物业公司、硕雅物业合肥分公司起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翠竹园业委会与硕雅物业合肥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但却错误认为小区业主王奎跃起诉案的民事判决是前诉。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6年8月7日,王奎跃的撤销权之诉立案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本案才是前诉。二审中,其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本案物业合同“双过半”业主同意的证据,但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本案中翠竹园小区业委会与上海硕雅物业合肥分公司签订物业合同未召开业主大会、未经小区“双过半”业主同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在涉案合同签订一年内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诉求于法有据,一审、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2016年4月22日,翠竹园小区B区另一业主王奎跃起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翠竹园业委会与硕雅物业合肥分公司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翠竹园业委会与硕雅物业合肥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程序合法,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并于2016年7月18日判决驳回王奎跃的诉讼请求。嗣后,王奎跃又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案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故判决驳回王奎跃的诉讼请求。现冯三军提起的本案诉讼,与翠竹园小区另一业主王奎跃已经提起的业主撤销权之诉主体应视为相同,本案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在王奎跃提起的业主撤销权之诉一案中也均提出,且法院对王奎跃提起的业主撤销权之诉已作出生效判决,故原审法院认定冯三军针对相同的被告,就相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应视为重复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冯三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三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袁学梅
审判员 权伟灵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丁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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