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Contact Us联系电话:13728075815(周律师)
13711200626(程律师)
020-87657762
传 真 :020-87671963
电子邮箱:leicheng19778899@126.com
Whitehouse1978@163.com
执业机构: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州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三座1101-1103室
最新动态
更多>>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行使业主撤销权的范围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20/10/1
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行使业主撤销权的范围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网
www.zhoubinlawyer.com
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网提醒:但《物业服务合同》并非乾泽园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而是乾泽园业主大会或乾泽园业委会与乾溪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业主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17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新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环镇北路699弄乾泽园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环镇北路699弄乾泽园业主大会
吴新芳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吴新芳要求撤销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乾泽园业主大会与乾溪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法律关系混淆不清,实质是枉法判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是不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上《物业服务合同》均是乾泽园业委会签订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吴新芳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吴新芳要求撤销《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服务合同》并非乾泽园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而是乾泽园业主大会或乾泽园业委会与乾溪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业主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吴新芳要求撤销2017年4月26日及2017年12月28日的表决决议,根据乾泽园业委会和业主大会提供的证据可知,两次决议均于开会前发布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工作人员名单的公告,后进行表决票的送达和投票工作,并于召开业主大会当天进行唱票、计票,然后发布表决决议的公告,相关流程、程序均符合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吴新芳并未提供确实而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何种实质性的侵害或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审法院对其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吴新芳提出的其余诉讼请求,吴新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乾泽园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曾经做出相关决议,吴新芳要求撤销,无法予以支持。综上,吴新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新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禹
审判员 王兰芬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