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Contact Us联系电话:13728075815(周律师)
13711200626(程律师)
020-87657762
传 真 :020-87671963
电子邮箱:leicheng19778899@126.com
Whitehouse1978@163.com
执业机构: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州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三座1101-1103室
最新动态
更多>>业主可否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网
2014年01月08日 03 :业主生活 稿件来源:晨报社区报-上实物业
案情简介
上海市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定于2012年6月14日起召开,会议结束日期2012年6月25日,会议内容为审议表决续聘某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大会会议形式为书面,审议表决形式为书面。
2012年6月30日,该小区业委会作出《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表决结果公告》,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共1583票,总计发放1583票,在截止日期前 回 收1272张 表 决 票,占80.35%。表决结果如下:同意票占81.93%,不同意票占15.86%;弃权票占0.63%。
根据表决结果,该业主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继续聘用某公司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年。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多层2.00元/平方米/月,别墅3.58元/平方米/月等。3、业主共有车位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物业按总收入的70%计提,30%收入纳入本小区专项维修资金。4、小区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与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该小区两位业主对于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上述决议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诉请行使业主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业主大会所作决议。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2012年6月30日决议第1、2、3、4项内容,根据证据显示,该业主大会所作决议系经召开业主大会,并在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监督下进行计票,获得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故上述决议内容对业主具有拘束力。因此,不予支持两个业主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业主诉请法院撤销业主大会决议之诉,争议焦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业主大会所作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二是业主是否应享有撤销权。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增加物业管理费属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分别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业主大会获得了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于该项决议的通过程序合法,且符合法定多数,应当认定为业主大会所作决议有效。
笔者认为,业主要享有撤销权,应具备如下要件:(1)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了决定;(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定程序;(3)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以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并经人民法院裁判。
结合本案的案情来说,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了决定,而且业主也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了,因此,判断业主是否享有撤销权,应主要看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业主大会决议是否程序违法。决议程序的合法需要满足三个要求:第一,决议主体,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第二,决议的做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所作决议应该严格依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否则程序违法;第三,决议的通过必须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面积和人数双数决。本案中业主大会决议符合上述三个要求,所以应当认为其程序并不违法,也就是说业主大会的决议不存在程序瑕疵。
第二,业主大会决议是否损害业主的合法权利。由于小区业委会已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内容也并未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亦无权以决议损害其合法权利为由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综上,该小区业委会根据计票结果于2012年6月30日作出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亦未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而本案中业主撤销权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宋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