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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2015-03-18 03:00:25 来源: 现代快报
一直以来,业主自治是全市许多小区业主较为关心的话题,近期,围绕着业主自治过程的业委会法人身份认定、业委会的决定是否可撤销、业主自治性的适用性等话题,一些业主代表、法律界人士、专家学者在住宅小区自行管理座谈会上提出了新的观点。 现代快报见习记者 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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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法人身份认定问题
朱宪辰:业主自治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身份的认定。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化道路还比较遥远,现在相关部门大致同意实体化,定位为“其他组织”。
陈茹英:因为不是法人,业主委员会就不能成立公司,不能出具发票、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交社保,不过,在一些具体的操作环节上,业主自治已经有了可执行的依据和事例。
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可以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表,再凭借备案表等文件去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非组织机构代码,然后就可以去银行开户了。
日常工作中,遇上商铺租客需要出具发票的,凭业委会的收据,到地税部门开具发票,税点是2.5%。在小区投放广告要开发票的,租用停车位要发票的,都可以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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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不合理的决定能不能撤销?
方湘子: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好理解,比如出现了暗箱操作、冒用业主签名、投票作假,或者直接在没有获得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作出决议,那就更可以起诉撤销。
2014年上海市闸北区某小区业委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作出决议,将小区的公共收益转入物业公司的账户,业主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业委会该决议。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及小区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内容,公共收益的处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未就转交公共收益事项召开业主大会征询全体业主意见,自行作出的决议不符合相关规定,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该小区业委会的决议。业委会一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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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为何尽量
避免业主自治?
刘生敏:现在尝试业主自治的,大都是老旧小区。这些小区经过了多年的使用,楼盘有一定损坏,小区设施也会有损毁,物业费用已经接近成本。这时候,往往也是物业和业主产生矛盾最多的时候,业主接手自治,首先就是日常维护成本高、维修频繁,物业费收高了没人交,收少了亏本。通常的解决办法,是尽量维护好业主和物业的关系,而物业在前期管理时,要做到细心,延长小区内设备的使用寿命。
今后小区的发展,一定会是这样的关系,业主大会相当于股东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当于董事会,物业经理相当于职业经理人。参照这种企业的模式,小区的管理也会相应提高,这才是小区管理治本的解决办法。
讨论嘉宾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研究所所长 朱宪辰
中国业主大会研究会秘书长 刘生敏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湘子
力联社区业委会分管财务 陈茹英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