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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责令前期物业退出小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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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提醒: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按照该规定,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前期物业拒不退出小区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责令其限期退出并予以处罚的法定职责。惠州市惠城区升平苑业主委员会的起诉请求是要求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责令前期物业退出升平苑小区。其起诉请求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惠州市惠城区升平苑业主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文书来源】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案 号:
案件类型:
行政
案 由:
裁判日期:
2012-07-25
合 议 庭 :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文书正文
上诉人(起诉人)惠州市惠城区升平苑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邓社光。
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升平苑业主委员会因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2)惠城法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惠州市惠城区升平苑业主委员会所提供的行政起诉材料,升平苑小区的各个业主或者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机关无权以行政权强制泰豪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否则,就是以行政权干涉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惠州市惠城区升平苑业主委员会的行政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升平苑业主委员会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1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惠州市惠城区升平苑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选定了惠州市景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上诉方依法与惠州市景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小区前期物业(惠州市泰豪物业有限公司)拒不退出升平苑小区。因此,上诉人于2011年11月23日向惠州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履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职责,责令前期物业退出升平苑小区。但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在接到上诉人申请之日起一直到现在未履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职责,也没有给上诉人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5月10日,上诉人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责令前期物业退出升平苑小区。但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无权以行政权强制泰豪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否则就是以行政权干涉民事权利,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上诉人认为,惠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应予以撤销。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按照该规定,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前期物业拒不退出小区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责令其限期退出并予以处罚的法定职责。惠城区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没有该行政权,完全是无视该法律法规的存在,作出的裁定书不当,是非常错误的。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升平苑业主委员会的起诉请求是要求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责令前期物业退出升平苑小区。其起诉请求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上诉人认为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现上诉人作为行政相对人以原告身份起诉,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2)惠城法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