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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投赞成票的业主无权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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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提醒:
对于持赞成票的业主来说,同意决定对自己的约束力是其在意思自治前提下的选择,根据禁反言的基本行为规则,其不能以合法权益受损而行使撤销权,故原告不符合要求撤销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撤销权的主体范围。
【案例】
原告诉称,原告是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48号水蓝郡花园的业主。2016年4月8日,被告向水蓝郡全体业主发出《业主大会决议一》、《业主大会决议二》、《业主大会决议三》,称经水蓝郡小区人数和面积双过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上述决议,解聘了广州金铭管理有限公司等事项。我方认为被告作出的业主大会决议议题存在违法,也没有征得过半业主同意,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在原告根据物权法第78条规定,被告的决议在程序及实体违法,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撤销被告2016年4月8日作出的业主大会决议一;2.判令撤销被告2016年4月8日作出的业主大会决议二;3.判令撤销被告2016年4月8日作出的业主大会决议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载明,原告是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水滨街×房的权属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84.96平方米。
2016年3月13日,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水蓝郡业主委员会决定在2016年4月6日至7日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三个议题:1、是否同意立即解除水蓝郡小区与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物业服务关系,要求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出水蓝郡小区全部范围。2、是否同意水蓝郡小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即业主自治),同时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及解聘物业服务人员(包括物业职业经理人、保安、清洁工、电工等人员)的权利,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签署相关聘请、解聘等法律文件,决定及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聘请人员购买社保等因产生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需履行的法律义务。3、是否同意实行《水蓝郡小区紧急自行管理方案》。2016年4月8日,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水蓝郡业主委员会公示业主大会会议结果,显示业主大会投票通过了上述三个议题。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参与本案涉案三个议题的投票,三个议题的选项均为同意。原告认为是受了误导才进行的投票,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是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业主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销权,是在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该合法权益包括业主参与建筑物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本案中所涉的投票权。原告在诉讼中承认其在《水蓝郡第二次业主大会决议一》、《水蓝郡第二次业主大会决议二》、《水蓝郡第二次业主大会决议三》表决票业主投票程序中行使投票权并投了赞成票。虽然原告主张其受了误导的情形下才做出了同意的投票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对于持赞成票的业主来说,同意决定对自己的约束力是其在意思自治前提下的选择,根据禁反言的基本行为规则,其不能以合法权益受损而行使撤销权,故原告不符合要求撤销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撤销权的主体范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00元,由本院直接退回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