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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不再担任主任后应移交资料给新业委会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网
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提醒:在许某不再担任新城花园业委会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后,新城花园业委会要求许某移交由其保管的各项资料及结清有关费用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
广州市天河区新城花园业主委员会、许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民终234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新城花园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盘秀珍,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宝莲,业委会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云秀,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城花园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宝莲、廖云秀、被上诉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城花园业委会上诉请求:1.判令许某向新城花园业委会交还物业管理处公章;2.判令许某向新城花园业委会交还《快递柜服务合作协议》、新城花园业委会与狗肉得商铺签订的《租赁合同》、《保安岗亭转让协议》等合同原件;3.判令许某向新城花园业委会交还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所执有的水费、电费、管理费收据原件;4.本案诉讼费由许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许某担任新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任主任期间,执有应属新城花园业委会的前述文件原件,依法应当交还给新城花园业委会。1.新城花园物业管理处公章客观存在,且在多处使用,在2017年10月29日许某向新城花园业委会移交《公章移交证明》时,因新城花园业委会情况不明,存在漏记该公章,但该公章由许某执有的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交还给新城花园业委会。2.《快递柜服务合作协议》等合同原件系许某任期间所签订,由其执有,且有合同相对方及租户证明合同原件均在许某手中,依法应当交还给新城花园业委会。3.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许某任职期间,有充分证据证明许某执有该期间内的现金和票据,依法应当交还给新城花园业委会。4.新城花园部分业主证明水费、电费、管理费等已交至许某,由许某开具三联收据交部分业主执有,其存根联仍在许某手中,依法应当交还新城花园业委会。二、许某任职期间,存在瞒报、少报、漏报收入,虚报支出的情况。1.新城花园商铺用水,供水公司收取水费3.46元每方,排污费1.4元每方,计4.86每方,业委会收取商铺用水为每方5.11元,其中每方有O.25元每方的价差,新城花园住户用水,供水公司收取水费1.98元每方,排污费0.95方计2.93元每方,业委会收取3.11元每方,其中每方有0.18元每方,该收入许某瞒报。仅以2017年1至3月期间计,许某所报收入数与真实收取数存在明示差异。2.电费收入与水费情形相同,均有部分价差应由业委会收取,许某同样存在瞒报、少报、漏报收入的情形。三、由于新城花园业委会印章一直由许某管理,相应的盖章文件也一直由许某管理,根据新城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每次使用印章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名,以及书面登记、备案盖章,若许某无法提供,应当按照新城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承担相应的责任。
许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处理,不同意新城花园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盘秀珍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未征求业主意见私自以业委会的名义起诉是公报私仇的行为。而且业委会成员合谋伪造假证据,捏造各种不存在的经济收入进行恶意诉讼。许某管理小区5个月,新城花园业委会捏造证据要求许某返还15万元,新城花园业委会管理小区27个月,没有任何账务公示,接近80万元的资金去向不明。业委会至今从未召开业主大会,因此新城花园业委会起诉许某的行为属于个人擅自决定行为,目的是为了打击举报人,业委会成员之间合谋对举报人进行陷害以及敲诈勒索,故本次诉讼行为是非法的。
新城花园业委会于2019年2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决许某在十日内将其所占有的《新城花园业主大会会议记录》、《新城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结果汇总统计表、《新城花园小区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业主委员会备案申报表、业主委员会备案基本情况表等文件资料返还给新城花园业委会;2.许某在十日内将其任期内占有保管的属于新城花园业委会的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财务资料返还新城花园业委会;3.许某在十日内将所有属于新城花园业委会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原件返还新城花园业委会,具体包含快递柜服务合作协议原件,与狗肉得商铺(2017年3月)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新城花园业委会与广州华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29日签订),新城花园管理处保安岗亭转让协议;4.许某在十日内将其任期内新城花园业委会收支结余款154331.68元返还新城花园业委会;5.许某在十日内将刻有《新城花园物业管理处》的公章返还新城花园业委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许某在新城花园业委会处担任主任。
2017年8月10日,新城花园业委会举行了会议,并制作了《新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内容为:决定由黎汉茂担任出纳员(管钱)。决定由盘秀珍保管收费章。决定由谭宝莲担任会计(计算)。决定由孔松茂担任消防、防盗责任人。决定由许某担任总负责。业委会公章由主任保管。
2017年10月29日,许某移交部分资料给新城花园业委会,新城花园业委会向许某立下《物品移交清单》,其中内容为:1.新城花园住户资料。2.业委会成立过程中的各类资料。3.新城花园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原件。4.新城花园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街道回执)。已移交资料: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一份。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一份。同日,新城花园业委会与许某签订《公章移交证明》,其中内容为:移交公章:“广州市天河区新城花园业主委员会"公章一枚;“广州市天河区新城花园业主大会"公章一枚;“新城花园物业服务收款专用章"一枚。
2018年1月8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员村街道办事处发出穗天员物业备(2018)第01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其中内容为:新城花园(业主委员会名称):你会提交的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收悉。备案主要内容如下: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4.本届业主委会任期: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5.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盘秀珍(主任)、孔松茂(副主任)、谭宝莲、黎汉茂、吴义雄(1.填写姓名;2.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的,在其姓名后标注职务)。
一审诉讼过程中,许某提供在其手中所持有的1.2017年4月24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0××××3999,金额4302.54元;2.2017年4月24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0××××4000,金额2660.74元;3.2017年4月24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0××××0001,金额2595.00元;4.2017年4月24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0××××3998,金额3672.90元;5.2017年6月22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1××××2942,金额4439.18元;6.2017年6月22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1××××2941,金额1678.10元;7.2017年8月22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1××××2475,金额1785.36元;8.2017年8月22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1××××2474,金额2415.08元;9.2017年10月23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1××××2980,金额2643.44元;10.2017年10月23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1××××2979,金额1124.50元;11.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1502.55元;12.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1760.13元;13.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968.94元;14.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945.00元;15.2017年6月22日的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1616.58元;16.2017年8月22日的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951.98元;17.2017年8月22日的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650.16元;18.2017年10月23日的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1069.60元;19.2017年10月23日的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455.00元;20.2017年6月22日的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611.10元;21.2017年3月27日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电费《单位现金业务凭证》,金额30509.70元;22.2017年3月28日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电费《单位现金业务凭证》,金额28110元;23.2017年4月25日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电费《单位现金业务凭证》,金额32587.80元。新城花园业委会对上述证据表示:1-3月水费、污水费支出为18407.8元予以确认;1-3月电费支出91207.5元予以确认;4-9月水费、污水费支出合计为19440.08元予以认可。
许某为证明2015年9月业主委员会筹备开始至2017年10月的各类支出25961元提供了票据。新城花园业委会经核对票据共136张,数额共25433.37元,其只确认如下37张票据:1.2017年8月1日的购买收据的《收据》,号码xxx,金额32元;2.2017年5月10日的购买公告栏白板的《收据》,号码xxx,金额300元;3.2017年5月19日的广告板的《收款收据》,号码xxx,金额100元;4.2017年9月30日的支付抽化粪池的《广州市飞粤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专用收据》,号码xxx,金额300元;5.2017年7月11日的维修水泵房的《收据》,号码xxx,金额300元;6.2017年8月31日的8月打印费的《收据》,号码xxx,金额52元;7.2017年8月1日的购买垃圾桶的《收据》,号码xxx,金额250元;8.2017年4月23日的刻收款章一枚的《收据》,号码xxx,金额50元;9.2017年8月1日的购买马路扫及地拖的《进货单》,号码xxx,金额240元;10.2016年12月2日的刻印章的《收据》,号码xxx,金额500元;11.2017年6月8日的购买63外牙直通的《伟星管业收款收据》,号码xxx,金额30元;12.2017年4月28日的配匙的《收据》,金额5元;13.2017年4月27日的购买工作证的《送货单》,号码xxx,金额5元;14.2017年4月2日的购买保安短袖杉的《收据》,号码xxx,金额100元;15.2017年8月17日的购买支付证明单的《收据》,号码xxx,金额3元;16.2017年6月3日的购买阀门的《收据》,号码xxx,金额10元;17.2017年6月3日的购买收据文具的《收据》,号码xxx,金额36元;18.2017年7月1日的购买面板及底盒的《收据》,号码xxx,金额19元;19.2017年6月29日的购买4分水制的《收据》,金额32元;20.2017年7月7日的购买二联收据的《送货单》,号码xxx,金额20元;21.2017年4月4日的购买开关及安装的《收据》,金额20元;22.2017年7月4日的购买玻璃胶的《收据》,金额9元;23.2017年4月13日的购买文具一批的《收据》,号码xxx,金额21元;24.2017年4月16日的购买电工胶布、玻璃枪、玻璃胶的《收据》,金额24元;25.2017年2月26日的购买地拖、扫帚的《收据》,号码xxx,金额27元;26.2017年6月1日的购买钥匙的《收据》,金额5.5元;27.2017年10月18日的购买扫帚的《收据》,号码xxx,金额7元;28.2016年11月10日的出租车费的《发票联》,号码025××××4054,金额13元;29.2017年9月23日的购买扫帚的《收款收据》,金额5元;30.2017年3月4日的购买鹏仕65升白桶的《武鹏塑料批发部销售单》,号码xxx,金额555元;31.2017年5月17日的购买挂锁的《收款收据》,号码xxx,金额7元;32.2017年9月3日的购买1寸塞头、三通、直通及胶水的《收据》,金额19元;33.2017年10月3日的配钥匙的《收据》,号码xxx,金额5元;34.2017年2月26日的购买收据、香糊的《收据》,号码xxx,金额25元;35.2017年5月17日的配钥匙的《收款收据》,号码xxx,金额4元;36.2017年5月27日的购买阀门的《收据》,号码xxx,金额10元;37.2017年5月6日的购买文具的《收据》,号码xxx,金额29元,共3175元。新城花园业委会只确认3085元,其中第14项的《收据》金额为100元,新城花园业委会误认为10元。
新城花园业委会、许某一致确认许某收取了联通基站租金45000元,停车场承包费30000元,停车场按金20000元,联通宽带管理费600元,长城宽带电费1200元,2017年1-3月部分业主的水费、电费、垃圾费2583.40元。许某确认收取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垃圾费共60000元,但应扣除类欠费7427元,许某为此提供《欠费统计》,新城花园业委会对该《欠费统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是许某自行制作的,没有相关的票据证明。
新城花园业委会确认许某支付了保洁员和保安的工资为39000元,许某为此提供了1.2017年4月5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2.2017年8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3.2017年9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4.2017年10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5.2017年7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800元;6.2017年6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7.2017年5月5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8.2017年7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2000元;9.2017年6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2000元;10.2017年8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200元;11.2017年10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12.2017年9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许某认为其在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代替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劳动报酬为54400元(包括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抄表、计费、收费、值班、交费、巡逻、公共设备设施检修、疏通积水、沙井盖、大楼楼顶巡查、处理各类日常事务)。许某为此提供1.2016年10月27日的《新城花园业委会同意各类费用报销及劳动报酬的决定》,其中内容为:一、同意业委会筹备至今的各类费用按实际支出报销。二、同意小区物业管理中产生的维修费、生产办公用品支出、人工费、活动费、招待费等按实际支出报销。三、业委人员如果参加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属于有偿服务,同意视实际工作量给予劳动报酬。考虑到许某、黎汉茂未退休属于上班人员,二人参加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按每月6800元或每天300元给予劳动报酬。四、小区管理过程中单笔费用支出大于五千元须经过半数业委会成员同意,单笔费用支出大于一万元须经业主大会通过等。该决定有许某、谭宝莲、孔松茂、盘秀珍、黎汉茂签名。新城花园业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理由是:1.根据《新城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第6项明确规定,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必须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2.从【2016】第02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可以知道,业委会是2016年11月7日才正式成立,而《新城花园业委员会同意各类费和报销及劳动报酬的决定》是2016年10月27日,只是业委会成立之前许某的一种提议而已,该《报酬决定》没有经过公示,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特别决议,更没有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议事规则》第十六条),是无效的。3.该《报酬决定》在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后,也没有加盖公章加以确认。也没有其他业委员成员领取过工资。这只是许某管钱管账,自己给自己发自认为的所谓工资。4.2018年4月1日的《2018年3月新城花园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表》,该表的第13项为管理人员工资,支出10600元,含保安1人,保洁1人,含业委春节值班费3600元。新城花园业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第13项是是保洁、保安和加班费用,并非是业委会成员的工资。
新城花园业委会确认许某支付了垃圾费7668元。该《发票》为2017年9月4日,号码为xxx。
许某为证明支付业委会成员津贴、餐费共支出8791元,提供了《支付证明单》13张、《发票》3张、《收款收据》3张。新城花园业委会对《支付证明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理由是工作津贴、电话补助等名目均是许某私下与他人之间的支付行为,与业委会无关,且没有经过公示、投票,业主大会也没有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补助等方面的决议。餐费发票与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也均不予认可,是许某私自开具的,没有业委会其他成员的签字确认,与新城花园业委会无关。
许某提供2019年7月11日由广州和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广州和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退出新城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我司退出前,新城花园业委因拿不到小区水、电表的行度数而无法自管,向员村街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传唤我司负责人并要求交出小区水、电表2017年1月的行度数表,我司交出盖章的行度数表后,由新城花园业委谭宝莲同意接收我司提供的水、电表行度数表,并承诺2017年1-3月份的水、电费由她本人负责处理。新城花园业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是许某临时找第三方制作的,只能证明原物业公司没有收2017年1-3月份的水电费,不能证明许某没有收取该部分费用并保管相关票据。
一审法院认为:在许某不再担任新城花园业委会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后,新城花园业委会要求许某移交由其保管的各项资料及结清有关费用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新城花园业委会要求许某返还《新城花园业主大会会议记录》、《新城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结果汇总统计表、《新城花园小区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业主委员会备案申报表、业主委员会备案基本情况表的问题,因许某提供的《物品移交清单》上明确注明许某移交的物品包括“业委会成立过程中的各类资料"而许某没有移交给新城花园业委会,故新城花园业委会要求许某予以移交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新城花园业委会要求许某返还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财务资料的问题,在新城花园业委会与许某结清所有收支款项后,许某应将有关票据返还给新城花园业委会。
关于新城花园业委会要求许某返还新城花园业委会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具体包含快递柜服务合作协议原件,与狗肉得商铺(2017年3月)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新城花园业委会与广州华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29日签订),新城花园管理处保安岗亭转让协议的问题,因《物品移交清单》上只注明许某应移交给新城花园业委会的是新城花园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原件,且上面所记载的已交资料并没有该新城花园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原件,故新城花园业委会要求许某返还新城花园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原件合法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上述《物品移交清单》并没有包括其他合同,而新城花园业委会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合同原件在许某手上,新城花园业委会要求许某返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城花园业委会要求许某返还收支结余款154331.68元的问题,首先,新城花园业委会、许某一致确认许某收取了联通基站租金45000元,停车场承包费30000元,停车场按金20000元,长城宽带电费1200元,联通宽带管理费600元,2017年1-3月部分业主的水费、电费、垃圾费2583.40元,许某确认收取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垃圾费共60000元,许某认为支出各类欠费7427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一审法院确认许某所收取款项的总额为159383.40元。其次,关于许某所支出的款项总额,1.新城花园业委会已确认支付给保洁员和保安的工资为39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许某认为应支付给其本人的工资54400元,因新城花园业委会对此不予确认,且业主大会也没有同意需支付工资给许某,故对该笔支出一审法院不予确认。2.新城花园业委会已确认支付垃圾费7668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3.关于许某认为支出给业委会成员津贴、餐费8791元的问题,因新城花园业委会并未授权许某支出该笔费用,故对该笔支出一审法院不予确认。4.关于许某认为代谭宝莲垫付2017年1-3月物业交接期缴交水电费109615.30元及垫付2017年4-9月商业水费亏损12522元的问题,因新城花园业委会未能举证证明许某对于上述款项是已经向住户收取后再转交给有关部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现有关票据原件在许某手上,故认定上述费用是许某所支出的费用。5.关于许某认为2015年9月业委筹备开始至2017年10月的各类支出25961元的问题,虽然许某提供了有关票据,但新城花园业委会只确认其中的3085元,许某支出的该项费用没有取得新城花园业委会的同意。另,新城花园业委会误算其中的一张收据,故该项费用确认许某支出为3175元。因此,许某实际上支出的费用为171980.30元。许某支出的费用大于所收取的费用,故新城花园业委会要求许某退还收支结余款154331.68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城花园业委会要求许某返还《新城花园物业管理处》公章的问题,因《新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只决定业委会公章由许某保管,并没有决定物业管理处公章由许某保管,且《物品移交清单》上也没有注明许某需要移交物业管理处公章,新城花园业委会也未能举证证明物业管理处公章在许某处,故新城花园业委会要求许某返还《新城花园物业管理处》公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许某向广州市天河区新城花园业主委员会返还《新城花园业主大会会议记录》、《新城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结果汇总统计表、《新城花园小区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业主委员会备案申报表、业主委员会备案基本情况表;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许某向广州市天河区新城花园业主委员会返还1.2017年4月24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0××××3999,金额4302.54元;2.2017年4月24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0××××4000,金额2660.74元;3.2017年4月24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0××××0001,金额2595.00元;4.2017年4月24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0××××3998,金额3672.90元;5.2017年6月22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1××××2942,金额4439.18元;6.2017年6月22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1××××2941,金额1678.10元;7.2017年8月22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1××××2475,金额1785.36元;8.2017年8月22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1××××2474,金额2415.08元;9.2017年10月23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1××××2980,金额2643.44元;10.2017年10月23日的水费发票,号码011××××2979,金额1124.50元;11.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1502.55元;12.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1760.13元;13.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968.94元;14.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945.00元;15.2017年6月22日的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1616.58元;16.2017年8月22日的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951.98元;17.2017年8月22日的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650.16元;18.2017年10月23日的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1069.60元;19.2017年10月23日的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455.00元;20.2017年6月22日的污水费发票,号码xxx,金额611.10元;21.2017年3月27日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电费《单位现金业务凭证》,金额30509.70元;22.2017年3月28日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电费《单位现金业务凭证》,金额28110元;23.2017年4月25日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的电费《单位现金业务凭证》,金额32587.80元;24.2017年4月5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25.2017年8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26.2017年9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27.2017年10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28.2017年7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800元;29.2017年6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30.2017年5月5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31.2017年7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2000元;32.2017年6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2000元;33.2017年8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200元;34.2017年10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35.2017年9月10日的《支付证明单》,金额3500元;36.2017年9月4日的《发票》,号码为xxx,金额7668元;37.2017年8月1日的购买收据的《收据》,号码xxx,金额32元;38.2017年5月10日的购买公告栏白板的《收据》,号码xxx,金额300元;39.2017年5月19日的广告板的《收款收据》,号码xxx,金额100元;40.2017年9月30日的支付抽化粪池的《广州市飞粤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专用收据》,号码xxx,金额300元;41.2017年7月11日的维修水泵房的《收据》,号码xxx,金额300元;42.2017年8月31日的8月打印费的《收据》,号码xxx,金额52元;43.2017年8月1日的购买垃圾桶的《收据》,号码xxx,金额250元;44.2017年4月23日的刻收款章一枚的《收据》,号码xxx,金额50元;45.2017年8月1日的购买马路扫及地拖的《进货单》,号码xxx,金额240元;46.2016年12月2日的刻印章的《收据》,号码xxx,金额500元;47.2017年6月8日的购买63外牙直通的《伟星管业收款收据》,号码xxx,金额30元;48.2017年4月28日的配匙的《收据》,金额5元;49.2017年4月27日的购买工作证的《送货单》,号码xxx,金额5元;50.2017年4月2日的购买保安短袖杉的《收据》,号码xxx,金额100元;51.2017年8月17日的购买支付证明单的《收据》,号码xxx,金额3元;52.2017年6月3日的购买阀门的《收据》,号码xxx,金额10元;53.2017年6月3日的购买收据文具的《收据》,号码xxx,金额36元;54.2017年7月1日的购买面板及底盒的《收据》,号码xxx,金额19元;55.2017年6月29日的购买4分水制的《收据》,金额32元;56.2017年7月7日的购买二联收据的《送货单》,号码xxx,金额20元;57.2017年4月4日的购买开关及安装的《收据》,金额20元;58.2017年7月4日的购买玻璃胶的《收据》,金额9元;59.2017年4月13日的购买文具一批的《收据》,号码xxx,金额21元;60.2017年4月16日的购买电工胶布.玻璃枪.玻璃胶的《收据》,金额24元;61.2017年2月26日的购买地拖.扫帚的《收据》,号码xxx,金额27元;62.2017年6月1日的购买钥匙的《收据》,金额5.5元;63.2017年10月18日的购买扫帚的《收据》,号码xxx,金额7元;64.2016年11月10日的出租车费的《发票联》,号码025××××4054,金额13元;65.2017年9月23日的购买扫帚的《收款收据》,金额5元;66.2017年3月4日的购买鹏仕65升白桶的《武鹏塑料批发部销售单》,号码xxx,金额555元;67.2017年5月17日的购买挂锁的《收款收据》,号码xxx,金额7元;68.2017年9月3日的购买1寸塞头.三通.直通及胶水的《收据》,金额19元;69.2017年10月3日的配钥匙的《收据》,号码xxx,金额5元;70.2017年2月26日的购买收据.香糊的《收据》,号码xxx,金额25元;71.2017年5月17日的配钥匙的《收款收据》,号码xxx,金额4元;72.2017年5月27日的购买阀门的《收据》,号码xxx,金额10元;73.2017年5月6日的购买文具的《收据》,号码xxx,金额29元;三、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许某向广州市天河区新城花园业主委员会返还新城花园停车场委托管理合同原件;四、驳回广州市天河区新城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7元,由广州市天河区新城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3337元,许某负担50元。
本院经二审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
二审期间,新城花园业委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新城花园停车场改造工程报价表,拟证明:许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以业委会的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私自定价。证据2.《快递柜服务合作协议》及付款回单,拟证明:许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以业委会的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并通过第三方账户收取费用。证据3.新城花园管理处保安亭转让协议及权属证明,拟证明:许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以业委会的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离职时候未告知新城花园业委会。证据4.2017年2月-10月租户用水收费表,拟证明:供水公司收费标准为水费1.98元/立方,排污费0.95/立方;与业委会向租户收费标准相差0.18元/立方,该期间住房用电量为16720吨。即结余30009.6元。证据5.2017年2月-10月商户用水收费表,拟证明:供水公司收费标准为水费3.46元/立方,排污费1.4/立方;与业委会向租户收费标准相差0.25元/立方,该期间住房用电量为6367吨。即结余1591.75元。许某质证表示:对新城花园业委会二审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且全部资料都不在许某处。证据4、5是新城花园业委会伪造的,且新城花园业委会表示每个月的水费能赚3万元是不合理的。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新城花园业委会要求许某交还物业管理公章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据的理由能否成立。
新城花园业委会上诉坚持认为许某在担任新城花园业委会主任期间存在瞒报、少报、漏报收入,虚报支出的情况,离任后仍执有新城花园业委会物业管理处公章及相关文件、收据,应当予以交还。经审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新城花园业委会主张许某持有新城花园业委会物业管理处公章及相关协议原件、收据等资料,但新城花园业委会未能举证证明许某应当并且现在实际持有上述资料,在许某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新城花园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城花园业委会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7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新城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闫 娜
审判员 郑怀勇
审判员 何 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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