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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武汉某物业卷走公共收益 业委会打官司索回88万元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网
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2013-09-27 09:35
来源: 武汉晚报
62万元公共收益、7.4万元利息、19万元公共维修资金……
昨天,南湖宝安花园小区业委会主任马豹子,拿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骄人的“胜诉”结果,让他颇有些得意,“我们为小区业主要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
2010年7月,宝安花园小区前物业未经结算撤离,卷走了小区“停车”产生的公共收益,还带走了19万元未使用的公共维修资金。
此后,宝安花园业委会开始了艰辛的“追讨”。去年7月,此案诉诸法院,历经两次审理,最终胜诉。
业委会硬性约定:
物业收取停车费“大头”归业主
南湖宝安花园小区,居民1087户。2001年,小区成立业委会。
在业主不断争取自主权益和话语权的背景下,首任物业公司因拒绝公示小区公共收益,而被“辞退”。
“小区公共收益,可以有效补充小区维修资金不足,十分重要。”马豹子说,业委会从成立开始,维权意识就相当强。
2004年,宝安花园引进了武汉南宝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南宝物业)。双方约定,服务期自2004年4月至2010年5月。业委会专门就小区公共收益进行了明确约定,避免小区业主公共利益受损。
宝安花园业委会诉称:2004年,双方约定,小区停车费每年计20万元,按2:8进行分配,即20%作为物业公司管理费用,80%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中40%用于小区维修资金)。2007年,小区车辆增加,双方再次约定,小区停车费提高至22万元,按4:6进行分配。
截至2010年7月10日,小区业委会仍有停车费62万元存放在南宝物业公司账户。
当时,宝安花园业委会并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物业卷走“公共收益”,
业委会追讨无果诉诸法院
2010年7月,南宝物业未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擅自撤离小区。
让小区业主始料未及的是,属于小区公共收益的62万元停车费,及尚未使用的19万元公共维修资金,预收的电费、停车费,均被南宝物业公司带走。由此,宝安花园小区连遭3次断电。
“小区全体业主的财产,不能说没就没了。”此后,宝安花园小区业委会奔走11次追讨无果,于去年7月19日将南宝物业告上了武昌法院,要求返还停车费、公共维修资金,及预收电费、停车费、相关利息。
南宝物业辩称:停车费收入和维修资金,已用于小区公共部分维修支出,及支付房屋漏水维修费用等。
法院认为,南宝物业提交的维修支出审批手续,无业委会公章,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瑕疵,证明效力不足,不予采纳。而南宝物业预收的停车费、电费,属预交的业主所有,小区业委会无权主张。
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南宝物业返还宝安花园业委会停车费62万余元,及利息7.4万余元,返还19万元房屋维修资金及2年利息。
原被告均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院。9月13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宝安花园追讨“公共收益”
是业主维权典范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小区业主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事实上,小区的停车费、广告收益、摊位费等众多项目,均属小区公共收益,尤其是在新型高端小区内,这笔公共收益是笔不小的经费。
现实中,很多小区业主不清楚、不关心自己的公共收益在哪,及如何使用。一些小区业委会有意或无意“失职”,给了物业公司侵占或变相侵占小区公共收益和公共维修资金的机会。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付军认为,南湖宝安花园小区业主向前任物业公司追索公共收益和维修资金,在本地尚属首例,是业主维权的成功范例。
付军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停车费作为公共收益可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约定进行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也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本案中,宝安花园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向法院起诉追索被前任物业公司侵占的款项,不仅在物业管理模式上实现了创新,也切实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值得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