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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网
专著《律师说法: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例评析》
2024-05-23 16:39发布于广东南方都市报官方账号
5月23日,南都记者从广州市司法局获悉,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小区车位在办理确权登记后方能出售,建设单位将车位向业主出租,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停车收费标准,并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条例》进一步完善住宅车位相关管理规范。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后,方能出售。
建设单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出租的,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确定。
对此,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银笛向南都记者表示,此次《条例》增加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支持政策和措施,通过政策鼓励建设停车场,从增加停车场数量增量角度缓解停车难问题。
《条例》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她建议有同步配套措施,“比如配套辅助停车场设备,或者辅助停车人员和技术支持,解决个别司机停放机械车位吃力问题,增加此类机械车位的实际使用价值”。
《条例》还对广州住宅区的机动车位租售管理进行规范。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指出,比如,之前某些车位或者车库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办理确权登记也存在对外出售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办理确权登记不得出售。
此外,他表示,之前很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约定建设单位车位的租金标准,导致业主收楼入住后,建设单位利用车位稀缺等因素,擅自制定畸高的租金标准,业主因停车位紧张也只能被迫接受。此次《条例》要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直接约定车位的租金标准,可以有效避免后续的纠纷。
采写:南都记者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