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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日炎炎,消暑胜地游泳池成无形杀手?游泳池水质和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市民应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程磊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2010年10月25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了《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技术要求规定,游泳场所救生员、游泳教员、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并到体育职能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和领取上岗证后方能上岗。同时,从业者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游泳池水质应每年两次送检,并确保水质监测报告合格,在场馆张贴公告。救生员应随时清除池水中污染物,每天停场后对各种卫生设施及场地彻底清扫,并用0.3~0.6%的氯消毒液进行消毒。程磊律师提醒,如果发现游泳场所水质不达标,市民可以向广州市卫生局、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进行投诉,要求处理。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游泳场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人员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场所内消费者游泳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