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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新明街道发通告强行解散业委会 法院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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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宁波城事 2016-08-02 07:20
今年年初,宁波高新区滨江花苑业委会被新明街道发通告解散,业委会不服把新明街道告上法庭,而街道也搬出了相关法律法规,表明自己是依法行事。
记者了解到,今天下午,海曙区法院对此案作了判决:撤销新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通告决定。
街道发通告解散业委会,业委会不服起诉
今年1月29日,新明街道作出《关于解散滨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内容为:
近期,滨江花苑小区发生多起业主联名上访事件,小区业委会已有半数以上委员向社区提出辞职。根据《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辞职的应该举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存在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公共秩序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决定解散业主委员会。
街道经研究决定:解散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由滨江社区居委会牵头换届选举工作。换届期间,滨江花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暂由滨江社区代行。同时要求滨江花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在一周内上交全部印章,并将业主委员会保管的财务、档案等所有材料移交社区进行封存,待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后进行移交。
业委会不服,起诉至海曙区法院。
滨江花苑业委会诉称,2013年1月27日,由社区业主直选,产生了由9名委员组成的第三届滨江花苑业委会。本届业委会自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2016年1月28日,原告滨江花苑业委会向被告新明街道递交增补委员备案,但被告下属的物业管理服务站却于2016年1月29日发布《通告》,称经街道研究决定,以原告已有半数以上委员向社区提出辞职等理由,解散本届业委会,由滨江社区居委会牵头换届选举工作,并将该通告在小区到处张贴,广而告之。
业委会认为,街道下属的物业管理服务站作出的解散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系超越职权的行为,请求判决撤销新明街道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通告》。
街道:解散业委会合法
新明街道则辩称,滨江花苑业委会辞职人数过半已达到换届选举条件。根据《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委会任期未到,但享有1/2投票权以上的业主要求进行变更的以及业委会人数因辞职、终止资格等原因,不足规定总数的1/2时,应进行换届选举。
原滨江花苑业委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公共秩序。
如存在小区业主议事规则无业主大会通过的记录、原告违规给委员通讯费补贴及补助、原告重大开支无业主大会会上表决记录等。
根据《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业委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且业委会拒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或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解散业委会,并进行换届选举。
法院判决:撤销强行解散通告
海曙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
业委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参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被告新明街道作为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滨江花苑业主委员会应履行行政指导职能,应通过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等性质的行为方式予以实现,应不具有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律后果,不应带有任何行政强制性。
新明街道作出《通告》,决定解散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由滨江社区居委会牵头换届选举工作等,从《通告》的内容上看,解散业委会及印章、财务、档案等所有材料交由社区封存,均带有行政强制性。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新明街道作出的《通告》的实质是将小区业委会强行解散,并强行收缴公章等财务,该《通告》显然已背离了行政指导行为的性质,超越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赋予街道的行政指导的职权范围,依法应予撤销。
对于《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该项规定系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的甬建发【2010】51号规范性文件,该规定赋予街道办事处在一定情形下直接解散业主委员会的权力,该内容与上位法即《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适用。
今天下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江东区人民政府新明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关于解散滨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通告》。
新闻多一点
众多小区业委会关注此案
甬派记者得知,今天的开庭,吸引了宁波10多个小区业委会相关负责人前来旁听。
“今天这个案子的判决,对业委会今后的成长历程有着重要作用,业委会作为民间自治公益组织,不拿任何薪水报酬,需要学习好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约束自己,这样在关键的时候就能发挥其业委会真正的作用。”前来旁听的江北奥林80小区业委会主任韩俞说,街道作为政府的基层组织,应依法履行指导作用,而不是简单粗暴干涉业委会的日常事务,这对业委会今后的发展并不有利。
他呼吁,应尽快确定业委会的法律地位,让业主委员会享有独立法人资格,便于日常事务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