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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产权归房开公司,使用权归小区业主
来源:现代金报 日期:2017年7月3日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网 www.zhoubinlawyer.com 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2015年,温州嘉鸿花园小区业委会,因1015.64平方米的配套用房产权问题,与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簿公堂(本报2015年10月7日作详细报道)。因这是全国首例具备法人资格的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对簿公堂的案件,而备受关注。 事隔近两年后,法院终于做出了终审判决:小区的配套会所产权为房开公司所有,使用权归小区业主所有。 □记者 谢国林 案件回顾 小区业委会与房开公司对簿公堂 嘉鸿花园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是由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 据嘉鸿花园业委会主任王茂友介绍,嘉鸿花园占地面积5.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5-6幢的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共有建筑面积1015.64平方米,作为小区配套用房交付,多年来这几套用房一直由嘉鸿花园业主作娱乐活动场所使用。 但在2015年5月初,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温州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对上述活动用房进行所有权登记。随后,嘉鸿花园业委会收到由温州房屋登记中心发来的《异议申请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但王茂友认为,这些用房当时在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审批时,是确定用作小区业主活动用房的公共配套建筑,所有权应属于嘉鸿花园业主。两者纠纷产生,小区业委会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终审判决 产权归房开公司,使用权归小区业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依据,事实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房开公司所有,业主大会对涉案房屋拥有使用权。理由是: 一、依据合同约定和“谁投资谁收益”原则,涉案会所是房开公司投资建设,而且其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对小区会所的权属有明确约定,合同同时约定公共部分分摊面积不含会所。 二、嘉鸿房开公司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为该会所的所有权人,但根据涉案小区开发立项、以及相关部门批复的内容来看,涉案房屋的使用功能限制为会所,需为小区业主提供配套服务。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权属认定时对该会所的使用功能已作出限定,诉争会所系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为小区业主提供配套服务,使用功能应坚持作为会所使用,不能擅自改为其他用。 三、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嘉鸿房开公司为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但是根据涉案小区开发立项、报批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复,诉争房产的使用功能应作为会所使用,系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为小区业主提供配套服务。嘉鸿房开公司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中亦附记载明“该会所系嘉鸿花园的配套设施,应为小区业主提供配套服务”。 此外,嘉鸿房开公司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亦约定,嘉鸿房开公司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包括监控系统、小区绿化、会所在约定期限内达到使用条件。 终上述所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诉争会所产权属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争会所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系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嘉鸿花园业主大会将该会所作为供全体业主使用的文娱活动场所,有合法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