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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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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提醒:备案手续属于行政部门的管理措施,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作为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法定要件。根据本案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云东小区业委会的任期于本案二审期间的2016年6月30日届满,其已经经过换届选举,虽未经过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备案,但不影响云东小区业委会的产生与履职,因此也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粤民申6111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海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维维中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维维中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东小区停车场
再审申请人称
云东小区业委会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理由是:一、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云东小区业委会已经完成换届工作,主体资格完成顺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街道办的备案与否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1、业主委员会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故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街道办的备案只是履行程序性手续,并不是行政许可行为,更不是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前置程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439号答复函,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履行告知手续即视为完成备案,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否、其诉讼主体资格的取得跟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成功与否没有任何关系。本案云东小区业委会的起诉已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且在任期届满2016年6月30日前已完成换届选举,其诉讼主体资格完成延续,且其在重新成立之后,云东小区业委会向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办事处提交了“备案”报告,已完成《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故二审法院以其“未能获得备案回执”为由,认为其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错误。3、云东小区业委会之前的任期截至2016年6月30日,即使其备案未完成,主体资格存疑,但其在二审审理期间2016年7月1日前是具备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的资格,而不是二审法院认为的“在原审判决之后已不具备代表云东小区全体业主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二审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16年6月15日完成庭询,二审法院应当于2016年7月1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待云东小区业委会的主体明确后再恢复审理,但其却直接驳回起诉,罔顾事实和法律。云东小区业委会与停车场之间的矛盾,本身在得不到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情况下,不得不诉之法律,一审判决带给大家一丝希望,但二审法院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将纠纷又打回原点,毫无公平正义。二、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超出上诉诉请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案云东小区业委会与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均没有涉及到诉讼主体问题,二审法院却予以处理,违背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云东小区业委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请求:1、依法撤销二审裁定;2、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确认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云新街12号一楼架空层建筑区划内除规划用于停车位之外的其他区域归云东小区全体业主所有;3、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将违法加建的岗亭、道闸、通道上的车位定位锁等拆除,恢复至规划原状,并保持该楼层公共通道的畅通;4、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黄海鸥、雷达答辩称:被答辩人云东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后,未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依法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已不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维维公司和维维停车场未作答辩。
查明:2015年6月25日,云东小区业委会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广州市同和路云新街12号一楼架空层建筑区规划用于停车位之外的其他区域归云东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二、维维公司、维维停车场停止侵权,将违法加建的岗亭、宿舍、道闸、通道上的车位定位锁拆除,恢复至规划原状,并保持该架空层通往后花园的公共通道的畅通。2016年4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49号判决:一、确认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云新街12号一楼架空层内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云新街云东小区全体业主区有。二、维维公司、维维停车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停止侵权,具体为停止对位于广州市同和路云新街12号一楼架空层内道闸、公共通道上车位定位锁的使用,保持该楼层公共通道的通畅。三、驳回云东小区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云东小区业委会、雷达、黄海鸥、维维公司、维维停车场均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第7999号民事裁定认为云东小区业委会的任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云东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之后向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办提交备案报告,但未能获得备案回执。因此,云东小区业委会在原审判决之后已不具备代表云东小区全体业主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诉讼。裁定: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49号判决;二、驳回云东小区业委会的起诉。
另查:在本案审查期间,云东小区业委会向本院提交了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办于2017年12月1日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证明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申请再审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云东小区业委会在换届选举后未办理备案登记是否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该条规定的备案手续属于行政部门的管理措施,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作为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法定要件。根据本案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云东小区业委会的任期于本案二审期间的2016年6月30日届满,其已经经过换届选举,虽未经过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备案,但不影响云东小区业委会的产生与履职,因此也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原二审裁定仅以云东小区业委会在二审期间因换届选举后未办理备案登记为由,认定其丧失代表云东小区全体业主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799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州市中级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史尊魁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江 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