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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规定,综合城市花园业委会提供的《关于小区业主大会有关公告、通知等文件资料未能送达部分业主的公告》、通知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通知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的照片,一审法院认为城市花园业委会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城市花园业委会在第二次业主大会中通知业主参加会议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告知等方面,已经履行了尽职的告知义务,一审法院认定蔡雪芬、李玉明、李婉平按常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的召开及会议的结果。
【案例】李婉平、李玉明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婉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德政西路9号城市花园。
原审原告:李玉明
原审原告:蔡雪芬
上诉人李婉平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安镇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市花园业委会)、原审原告李玉明、蔡雪芬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9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婉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确认城市花园业委会组织召集长安镇城市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第三次全体业主会议程序及实体违法,并违反了《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撤销城市花园业委会组织召集的长安镇城市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第三次全体业主会议所表决事项;4.由城市花园业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上诉费。事实和理由:1.根据城市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花园业委会在首届业主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上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李婉平未在15日前收到召开会议的通知,该次业主大会会议在提前15日通知上存在问题;其次,前述议事规则明确规定城市花园业委会应粘贴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但李婉平作为业主之一并未收到书面通知,仅收到短信通知,且短信通知并未说明会议召开的形式、地点,短信中显示2016年8月11日晚上9:30投票截止与会议实际召开时间不一致,公告通知的时间是2016年8月12日;再者,短信通知的议题内容只是投票授权业委会进行开发商案件诉讼事宜,并未提及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内容;最后,前述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公告发布地点作出具体规定,城市花园业委会并未举证证明其已严格按照该规定发布公告。2.前述议事规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票数计入以表决的多数票,该规定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即便合法,城市花园业委会在第三次会议表决时也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但第三次会议并未将弃权票计入以表决的多数票。3.即便确有召开业主大会且统计票数真实,城市花园业委会也不得以即便李婉平投反对票对决议结果不存在影响为由,侵犯李婉平作为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权。
城市花园业委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李婉平、蔡雪芬、李玉明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城市花园业委会组织召集长安镇城市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第二次、第三次全体业主会议程序及实体违法,并违反了《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撤销城市花园业委会组织召集的长安镇城市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第二次、第三次全体业主会议所表决事项;3.撤销长安镇城市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第二次、第三次全体业主会议结果公告;4.城市花园业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一,城市花园业委会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东莞市长安镇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关于城市花园小区业主人数及总面积票权数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主要内容为:物业总单位数677户,总业主人数599人,总面积票权数82699.61㎡;公告期限: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29日,共15天。城市花园业委会于2014年7月18日发布《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取物业管理推荐选票发票人、记票人、监票人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主要内容为:投票时设置投票箱4个,其中1个固定票箱,2个流动票箱;发票人、记票人、监票人分为4组,每个票箱1组,每组3人,另设应急备用人员9人,由业委会统一协调使用,每个票箱由社区居委会派员全程监督;公告期限为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8月2日,共15日。城市花园业委会于2014年8月3日发布《东莞市长安镇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主要内容为:第二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于2014年8月25日上午10时-29日上午10时作为业主领票及投票时间,由新安居委会委派人员监督开箱进行点票、计票、汇总结果;针对重新聘请物业服务公司、物业管理费、维权代理诉讼、更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年限五个议题进行表决;公告期限为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18日共15日。城市花园业委会于2014年8月6日发布《关于小区业主大会有关公告、通知等文件资料未能送达部分业主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主要内容为:因部分业主近期不在小区居住并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致使本小区8月29日业主大会有关通知、公告等文件资料未能送达,按相关规定公告未送达的部分业主名单及房号。城市花园业委会于2014年8月29日发布《长安镇城市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第二次全体业主会议结果公告》,该公告载明主要内容为: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举行,业主票数共599人,面积票数82699.61㎡;收回业主票数409票(其中废票0张)、收回面积票权数54056.258㎡;投票表决结果:1.表决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为广东公诚设备资产有限公司,票数403票、票权数53278.385㎡同意,通过率为67.28%、64.42%;2.表决新聘物业管理费:住宅1.80元平方米、商铺2.50元平方米、车位管理费50.00元位,得到票数409票、票权数54056.258㎡同意,通过率为68.28%、65.36%;在维持原价格不变的基础上,新签协议期内公共部分的收益(含临时停车位、广告位收益等)授权由业委会支配用于小区公共支出,得到票数409票、票权数54056.258㎡同意,通过率为68.28%、65.36%;3.表决新物业服务合同的年限为伍年(含试用期壹年),以后根据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的情况在确定是否续聘,得到票数409票、票权数54056.258㎡同意,通过率为68.28%、65.36%;4.表决委托业主委员会选聘律师事务所维权代理诉讼,得到票数409票、票权数54056.258㎡同意,通过率为68.28%、65.36%;5.表决更改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第二款: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票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形式进行计算,得到票数409票、票权数54056.258㎡同意,通过率为68.28%、65.36%;公告期限为2014年8月30日至2014年9月28日,共30日。
第二,城市花园业委会于2016年7月10日发布《召开城市花园首届全体业主大会第三次会议议题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主要内容为:业委员决定在2016年8月召开第三次业主大会,就东莞市长安镇城市花园全体业主授权城市花园业委会选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维权代理相关诉讼、修改议事规则等事项进行表决。城市花园业委会于2016年7月17日发布《东莞市长安镇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第三次会议及三大员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主要内容为:业主大会于2016年8月8日至8月12日作为业主领票和投票时间,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就通知议题内容表决,由新安居委会委派人员监督开箱进行点票、计票、汇总结果;1个固定票箱,设在小区A3栋二楼业委会办公室,流动票箱1个,在小区内流动;发票人、记票人、监票人及应急备用人员共24人;公告期限为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1日,共15日。城市花园业委会2016年8月1日发布《关于小区业主大会有关公告、通知等文件资料未能送达部分业主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主要内容为:因部分业主近期不在小区居住并没法取得联系等原因,致使本小区2016年8月12日业主大会有关通知、公告等文件资料未能送达,按相关规定公告未送达的部分业主名单及房号。城市花园业委会于2016年8月12日发布《长安镇城市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第二次全体业主会议结果公告》,该公告载明主要内容为: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于2016年8月12日举行,业主票数599人,面积票数82699.61㎡,收回业主票数394票(其中弃权票1张、废票0张)、收回面积票权数51421.23㎡,得到票数393票、票权数51268.36平方米同意,通过率为65.61%、61.99%;投票表决结果:1.授权业主委员会就有关事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代理相关诉讼:(1)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法为城市花园全体业主缴纳住房维修资金的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就相关部门和机构返还不应由城市花园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的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就东莞市房管部门违法将应属于城市花园全体业主所有的室内车位、原规划为小区公共停车位、通道违法确权给东莞市长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就要求相关单位及个人返还长期违法占用属于城市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部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含相关单位及个人向城市花园全体业主赔偿损失、返还收益等);(5)就城市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部位权属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6)就有关部门对东莞市长安镇城市花园小区内的违章建筑处理不作为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不在上述范围内,但其他与城市花园小区全体业主权益相关所引起的纠纷,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参与相关诉讼。2.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就城市花园小区全体业主权益相关事项进行行政投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等。3.业主委员会提起、参与以上第1、2项诉讼后、行政投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等所需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依据《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筹集。4.城市花园幼儿园使用本小区公共用地作为活动场所应向业委会支付使用费。5.修改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增加第三款,新规定:网上投票: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对拟议事项经过规定时限的宣传和意见征询,业主通过实名认证其业主身份后,对表决事项投票,网上投票后台完整记录投票人实名信息及其投票意见,并能够生成明细报表,在投票截止后统一打印,也备业主和相关主管部门审验意见表达的真实性。以上五项决议事项得到票数均为393票、票权数均为51268.36㎡同意,通过率均均为61.99%。公告期限为2016年8月13日至2016年9月12日,共30日。
上述第二、三次业主大会召开过程中有关《通知》、《公告》有业主委员会成员、新安社区居委会人员、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签名及捺印,并盖有东莞市长安镇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东莞市长安镇城市花园业主大会的公章,公告内容与会议记录表内容相一致,小区宣传栏可见上述公告张贴。
经查,《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于2013年11月15日首届业主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主要记载:1.物业管理面积为26827㎡,房屋总面积82699.61㎡,业主人员599人,业主委员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采用设投票箱或专人送达、回收意见形式进行表决。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3.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根据业主提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人员、专有部分面积、建筑总面积等情况;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将具体内容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4.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票数统计;5.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30天以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另查,蔡雪芬、李玉明、李婉平是东莞市长安镇城市花园的业主,蔡雪芬、李玉明、李婉平在该小区持有21处房产,含商铺、住宅、非住宅,建筑面积合计3464.34平方米。
城市花园业委会提供了《关于小区业主大会有关公告、通知等文件资料未能送达部分业主的公告》,该公告名单中并未包括蔡雪芬、李玉明、李婉平的名字。另外城市花园业委会提供的公告召开业主大会及结果公告的照片、现场旁听庭审的部分业主当庭提供的服务平台发出的通知信息、网络平台服务协议、城市花园微信公众号及内容,以证明城市花园业委会已经通过在小区内的一楼和二楼平台出入口、小区公告栏等地方以及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小区业主发出了第二次、第三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及会议决议结果。其中城市花园业委会与合肥诺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网络平台会员服务协议》,由合肥诺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网络应用平台;城市花园业委会以会员的身份进行使用该平台,该平台基本功能有网络业主大会(网络投票)、通知公告网络发布、业主手机短信息发送、网上报修、公共收支公开等功能。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业主撤销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蔡雪芬、李玉明、李婉平对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提起的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城市花园业委会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第二、三次业主大会的程序及内容是否违法,是否违反议事规则的规定。
关于焦点一。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最后公告结束日期为2014年9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规定,综合城市花园业委会提供的《关于小区业主大会有关公告、通知等文件资料未能送达部分业主的公告》、通知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通知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的照片,一审法院认为城市花园业委会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城市花园业委会在第二次业主大会中通知业主参加会议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告知等方面,已经履行了尽职的告知义务,一审法院认定蔡雪芬、李玉明、李婉平按常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的召开及会议的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蔡雪芬、李玉明、李婉平对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提起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焦点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第十四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本案中,城市花园业委会作为城市花园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蔡雪芬、李玉明及李婉平是小区业主,其作为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蔡雪芬、李玉明、李婉平主张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城市花园业委会按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组织召开的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也举证证明其已在会议召开15日之前通知了全体业主参加。其次,蔡雪芬、李玉明、李婉平主张大会过程中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权,但根据《召开业主大会第三次会议及三大员的公告》、《关于小区业主大会有关公告、通知等文件资料未能送达部分业主的公告》、《长安镇城市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第二次全体业主会议结果公告》反映的内容,城市花园业委会已按照《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要求,通过公示、推送短信及公众微信号向小区业主通知会议时间、采用设投票箱或专人送达、回收意见形式进行表决。城市花园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书面)会议前,已经在小区公告栏进行了公告,作为在小区拥有物业的蔡雪芬、李玉明、李婉平按常理应当注意到公告,对于无法直接通知到的业主,业委会的有关通知在公告栏公告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再次,根据投票结果,第三次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已达到小区专有面积、业主人数“双过半”的法律规定。另外,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及统计过程中有新安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及监督,业主大会过程公开、透明。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城市花园业委会组织召开的城市花园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程序合法,并未违反议事规则的规定。关于蔡雪芬、李玉明、李婉平主张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违法,侵犯其实体合法权益,但蔡雪芬、李玉明、李婉平无法举证证明具体侵犯了其哪些方面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一系列内容是为了解决城市花园小区当前的困境,是符合绝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且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蔡雪芬、李玉明、李婉平实体合法权益。综上,城市花园业委会组织召开城市花园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程序和实体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蔡雪芬、李玉明、李婉平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蔡雪芬、李玉明及李婉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100元,由蔡雪芬、李玉明及李婉平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业主撤销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二审程序中仅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李婉平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分析如下:从城市花园业委会于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的陈述可见,城市花园业委会组织召开案涉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在会议召开前采用了直接通知、短信通知、公众微信号、公告等多种方式通知全体业主参加,亦告知了会议的相关议题、时间、表决方式等内容。李婉平作为小区业主之一,也理应知晓城市花园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中所公告的案涉会议内容。结合李婉平确认其收到召开业主大会的短信通知的陈述,亦可印证其知晓案涉业主大会召开事宜。即便李婉平对短信通知的内容存在疑问,其作为业主亦完全有能力就其疑问向业委会进行了解咨询。且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及统计过程中有新安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及监督,业主大会过程公开、透明,故李婉平对案涉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提出异议的依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妥。同时,李婉平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案涉业主大会内容侵犯其实体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案涉诉请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需要指出的是,一审判决将业主有权主张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的法定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错误,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但一审法院对该问题的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李婉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婉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