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Contact Us联系电话:13728075815(周律师)
13711200626(程律师)
020-87657762
传 真 :020-87671963
电子邮箱:leicheng19778899@126.com
Whitehouse1978@163.com
执业机构: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州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三座1101-1103室
最新动态
更多>>
|
|||
来源: 人民法院报 |
|||
物权法颁行后,确立了以业主为核心概念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权利体系,并辅之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为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管理的制度形式。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案件持续增加,其中不乏新型、典型性纠纷,亟需适时研判形势,总结裁判规则,以推动基层社区秩序的良性稳定发展。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调研。 一、涉业主自治组织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特点 江北区法院受理的涉业主委员会纠纷案由多为业主撤销权纠纷、业主共有权纠纷或业主知情权纠纷等。2013年受理涉业主委员会案件仅6件,2014年则增长为13件,2015年为16件,今年1至10月已受理13件。从相关数据分析来看,此类案件审理中存在如下主要特点: 1.案件社会影响性普遍较大。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利益的代表机构,其参与诉讼的案件多涉及所在小区的整体利益,易引发业主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往往会有大量群众旁听庭审,部分案件甚至会吸引新闻媒体的关注、跟踪和报道。 2.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随着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活跃度日益提升,业主知情权纠纷、物业档案资料返还纠纷、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纠纷以及业主共有权确认纠纷等各类新型物业纠纷不断涌现,且争议较大。 3.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居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的日常事务管理并执行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行为往往会触及个别业主的利益,进而被提起诉讼。在江北区法院近三年受理的涉业主自治组织纠纷案件中,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参与诉讼的有16件,占比66.67%。 4.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由于涉业主委员会纠纷案件的总体裁判规则目前尚未统一,加之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难点和疑点,导致此类案件审理难度普遍较大,案件审理时间普遍较长。江北区法院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审结的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案件,其绝对平均审理时间均在160天以上。 二、涉业主自治组织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和问题 1.对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条件存在争议。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要事项需要经业主人数过半数且其所占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才能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是否属于必须经过“双过半”程序的事项范围。未经过表决程序的起诉行为是否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予驳回,也尚未形成定论。 2.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尚需完善。涉业主委员会纠纷中,多数案件均属于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并与传统诉讼案件在法律关系性质和法律适用规则上均有很大不同。加之此类纠纷中往往夹杂不同业主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善于运用利益衡量式的法律适用方法,合理公正地分配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证明责任负担。而这也是司法审判中尚待解决的实践难题。 3.诸多实体裁判规则亟需统一。虽然涉及业主自治组织纠纷案件总量不大,但其社会影响性和审理难度却并不小,且其中多数属于新型或疑难案件,故裁判规则的统一亦尤须重视。 4.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困境。诉讼是利益冲突各方矛盾难以调和后的集中体现,而这种矛盾冲突性在涉业主自治组织纠纷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三、妥善处理涉业主自治组织纠纷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地位。一般情况下,应赋予业主委员会以自己名义独立提起诉讼的法律资格,而无需对其有无业主授权进行实质审查。对于特定的重大利益事项的诉讼事宜,则应要求业主委员会在提起诉讼时一并提交业主大会决议的相关证明资料。 2.以实质公平为基本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在分配案件相关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时,应在均衡保护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的基础上,根据其各自的举证能力和证据占有情况,以实质公平为指导原则,合理分配原告与被告的举证证明义务的范围。 3.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统一类案法律适用规则。针对司法实践中具有多发性、典型性特征的纠纷类型,适时编制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推动同类案件裁判方法和法律适用规则的统一。同时,还应及时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积极引导业主和业主自治组织正确、理性维权。 4.注重发挥基层政府组织的协调引导职能。应充分利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贴近基层、群众基础良好的天然优势,发挥其对业主自治组织的培训和引导职能,以增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能力,通过约束和规范日常履职行为与方式,从根源上防范矛盾冲突的发生。 5.探索建立多方主体参与式的判后答疑程序。为有效化解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案件裁判结果及其背后法律逻辑的疑虑或误解,对社会影响性较大的案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社会群众以及作为利益相关方的业主参与判后答疑程序,通过释法析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课题组成员:江 英 胡潇予 肖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