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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业主重复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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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提醒:业主撤销权诉讼具有对世效力,一经判决,对小区的所有业主均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
在吴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涉案业主委员会决议之前,高某公司已经以该小区业主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予以立案并进行审理,高某公司案的审理结果同样对涉案小区的其他业主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吴某某提起诉讼的请求和理由与高某公司的请求和理由并无实质区别。两案虽然原告主体不同,但诉讼标的和审理对象完全相同,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审理,否则,既造成当事人讼累,又浪费司法资源,对于吴某某的起诉应予驳回。
【案例】
东某某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吴某某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吴某某未能举证其何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吴某某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基础和前提系其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吴某某负有证实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与证明内容不符。涉讼大楼原由广州高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后并引入其关联企业广州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据了解,吴某某在天某物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任职,吴某某应主动回避涉及该公司相关事项的投票。二、备案回执的争议属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范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备案回执的行政行为相当于规划验收合格证,如业主对合格证的合法性有争议,认为所涉大楼存在违章建筑,合格证的发出侵害了其业主权益,也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不能直接进行民事诉讼。三、涉讼事项合理合法。涉讼事项系在行政主管机关指导、监督下进行的,均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实行“双过半”、多数票决的事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认定侵权行为的范围。四、东某某业委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审判中也不能违反该议事规则: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不表达意见的业主意见计入多数票,议决事项超过了作出有效决议的“双过半”规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东某某业委会不必主动自证清白和行为合法。何况业委会已举证证实涉讼事项合理合法;行政主管机关发出的备案回执及说明具有法定的证明力。五、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东某某业委会不提交选票原件是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保障业主个人隐私的合法行为,且不提交选票原件的行为并不属于行为无效的法定事由。一审法院不信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违反有关证据原则的法律规定。判决事项及相关公告本质上不属于可诉事项。
吴某某辩称:一、东某某业委会在一审庭审中已经多次确认其并未对吴某某送达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选票等材料,东某某业委会确实已侵害吴某某作为东某某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投票权,吴某某提起本案诉讼合理合法。东某某业委会主张的“张贴公告”既不符合《议事规则》中的约定,客观上也未达到确实有效通知业主参与业主大会的效果。东某某业委会主张有“在微信群发信息”通知业主们参加业主大会的情况,根本不可能达到充分通知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结果,且东某某业委会未提交任何微信群通知记录等证据证明。就召开涉案业主大会的通知和选票,东某某业委会不仅未对吴某某进行送达,同样对于东某某小区绝大部分业主也未完成送达义务。【是否送达?如何认定送达?】二、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东某某业委会召开2018年1月份业主大会程序合法,街道办、居委会等部门的相关文件仅证明其知道东某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并没有关于业主大会程序合法性问题的描述。三、一审法院通过调查已经查明涉案业主大会的程序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一审法院已经在东某某业委会多次提交的证据中发现“东某某业委会提交的多份明细统计表数据均不同”的情况,且多次要求东某某业委会对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选票原件进行审计核对,但东某某业委会均予拒绝。如果涉案业主大会确实按程序召开并由业主进行投票,则东某某业委会应当完全能够提供选票原件给法院进行核实。如若业委会向法院提交选票原件,吴某某同意就选票进行不公开质证,为了保证选票结果统计的准确性申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选票进行统计。【是否应提交选票原件?业主委员会是否就应对此进行举证?】四、东某某业委会在庭审过程中避重就轻,回避其选票造假的情况,吴某某在此申请法院传唤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出庭作证,而不是相信所谓业主委员会主任杨某的说辞。
吴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依法撤销东某某业委会于2018年1月份召开业主大会的全部决议以及东某某业委会于2018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东某某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结果的公告》、2018年3月12日作出的《关于东某某商住小区满意度调查结果及决议的公告》以及2018年3月13日作出的《关于进行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公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XX房属吴某某所有,建筑面积为15.8823平方米。
2015年5月12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出具了《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其中记载: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2015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郭某、刘某、张某、关某、秦某、罗某、钟某、杨某、黎某。
2017年12月23日,东某某业委会发出《关于准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事宜》,其中记载:由于东某某多名业委会成员辞去业委会职务,连候补人员亦已经辞职,业委会多个成员空缺,造成业委会管理工作滞后。另由于东某某住宅自业委会成立以来,物业服务合同仍未签订,商场的物业服务合同也快到期,业委会为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与物业更好的谈判条款,以此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下列表决工作:1.补选业委会成员;2.进行物业工作满意度调查;3.东某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充规则;4.授权业委会进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工作。
2018年1月3日,东某某业委会发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通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下列表决工作:1.补选业委会成员,商场3人、住宅1人;2.进行物业工作满意度调查;3.东某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充规则;4.授权业委会进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工作。会议采用书面征询意见的形式等。
2018年2月7日,东某某业委会发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结果汇总统计表》,其中记载:候选人姓名为:焦某、梁某、孔某、郝某、冼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同意的业主人数分别为850、850、850、847、846、750、728、666,同意候选人的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分别为69271.5151、69271.5151、69087.4008、68779.4687、68651.9391、58755.3127、64620.8445、50354.3555。备注:本小区有投票权的业主总人数为932人,总面积为83892.13平方米;本小区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为651人,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58184.2879平方米;本小区送达但不作投票的业主人数为208人,送达但不作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11310.2129平方米,未参加投票的业主选票计入多数票中;无法送达的业主人数为73人,无法送达的业主面积之和为14251.1050平方米。
2018年2月7日,东某某业委会发出《东某某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投票结果汇总统计表》。其中记载:授权业委会进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工作,同意人数为852人,同意面积为69253.4008平方米,反对人数为3人,反对面积为252.6399平方米,弃权人数4人,弃权面积为134.9843平方米;东某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补充规则,同意人数为852人,同意面积为69253.4008平方米,反对人数为3人,反对面积为252.6399平方米,弃权人数4人,弃权面积为134.9843平方米。备注:本小区有投票权的业主总人数为932人,总面积为83892.13平方米;本小区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为651人,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50719.9133平方米;本小区送达但不表达意见的业主人数为208人,送达但不表达意见的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11310.2129平方米,送达但不表达意见的业主选票计入多数票中;无法送达的业主人数为73人,无法送达的业主面积之和为14251.1050平方米。
2018年2月7日,东某某业委会发出《关于东某某业主大会投票事项的结果公示通知》,其中记载:“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表决事项及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于2017年2月6日在XX路XX号XX铺内进行统计、查验了业主选票,并邀请居委会人员、业主代表对统计、查验业主选票过程进行了监督。现将投票统计结果和选举明细情况在本小区商场区域公示,公示期从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3月8日止。”
2018年3月10日,东某某业委会发出《关于东某某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结果的公告》,其中记载:由于东某某商住小区原业委会缺员4人,在无候补成员的情况下,进行了关于人员补选的业主大会会议,选举结果于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9日期间在本小区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业主对选举结果的异议,现将选举结果公告如下:东某某原业委会委员名单如下:罗某、关某、刘某、杨某、钟某;补选人员名单如下:焦某、梁某、李某甲、孔某、杜某、李某乙、郝某、冼某;经过业委会内部会议决议后东某某业委会委员及候补名单如下:主任杨某;副主任冼禾;委员刘某、钟某、焦某、罗某、关某、孔某、郝某;候补委员梁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
2018年3月12日,东某某业委会发出《关于东某某商住小区满意度调查结果及决议的公告》,其中记载:东某某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评价、聘用及解聘的工作,现经过全体业主进行满意度评价,超过半数业主不满意现有物业服务,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不再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广州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商场部分也不再与上述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会在近期内面向社会进行物业招标工作,待招标工作结束后将会公示招标结果;现阶段业委会会接收物业移交的资料,请物业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两周内向业委会移交资料。
2018年3月13日,东某某业委会发出《关于进行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公告》。
2018年4月1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出具了《变更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其中记载: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2015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杨某;副主任冼某;委员刘某、钟某、焦某、罗某、关某、孔某、郝某;候补委员梁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
一审庭审中,吴某某为了证明东某某业委会的选票统计有问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东某某小区业主大会参与情况调查问卷,其中住宅部分有50份,商铺部分有40份。住宅部分的大部分被调查人员称是业主,并表示没有参与投票;商铺部分的大部分被调查人员称是租户,并表示没有参与投票。东某某业委会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是物业公司单方做的调查,并非事实,且租户不具有投票权。【业主作为原告提交物业公司的调查意见表,是否能否推翻业主表决意见?】
另查明:在一审法院受理的(2018)粤0104民初20171号吴某某、广州高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东某某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要求东某某业委会提交投票的明细统计表,东某某业委会提交了多份明细统计表,数据均不同。2018年12月29日,东某某业委会明确以其提交的《投票情况说明》为准,东某某业委会提交的《投票情况说明》记载:投票人数为479人,赞成472人、反对3人、弃权4人;赞成的面积为44006.6601平方米,计入多数票人数380人,计入面积25634.3649平方米。一审法院要求东某某业委会提交选票原件以核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东某某业委会表示认为没有必要提交。一审法院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XX街道办事处发出《关于协助调查取证的函》,但均未获得本案涉及到的几项事项的投票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小区的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制定和修改议事规则及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选聘及解聘,均应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于投票的情况,东某某业委会在本次诉讼中确认的投票人数为479人,与其在之前公示的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651人,存在较大差异,东某某业委会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要求其提交选票原件,东某某业委会也未提交,故东某某业委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于吴某某要求撤销相关的决议及公告,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东某某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月份召开业主大会所作的全部决议;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东某某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东某某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结果的公告》;三、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东某某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的《关于东某某商住小区满意度调查结果及决议的公告》;四、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东某某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的《关于进行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公告》;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市越秀区东某某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
另查明,广州高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高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以涉案小区业主的身份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以其业主受到侵害为由请求:1.撤销东某某业委会于2018年1月份召开业主大会的全部决议(包括:1.补选业委会成员结果;2.通过议事规则补充规则;3.授权业委会进行物业管理公司选聘及解聘工作);2.撤销东某某业委会于2018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东某某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结果的公告》;3.撤销东某某业委会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的《关于东某某商住小区满意度调查结果及决议的公告》;4.撤销东某某业委会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的《关于进行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公告》。该案案号为(2018)粤0104民初20171号,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东某某业委会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二审案号为(2019)粤01民终8257号。
本案二审期间,吴某某及东某某业委会均确认本案吴某某的诉讼请求与高某公司在该案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实质上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吴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涉案业主委员会决议之前,高某公司已经以该小区业主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予以立案并进行审理,高某公司案的审理结果同样对涉案小区的其他业主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吴某某提起诉讼的请求和理由与高某公司的请求和理由并无实质区别。两案虽然原告主体不同,但诉讼标的和审理对象完全相同,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审理,否则,既造成当事人讼累,又浪费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吴某某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276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吴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吴某某;广州市越秀区东某某业主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亦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娟闰
审判员张怡
审判员李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婷婷